如果范冰冰兩份合同的事情被坐實,後果會怎樣?

劉一姐侃股

如果事情落實,那麼肯定就是涉及刑法。現在的問題關鍵就在於她是否真的存在陰陽合同。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對逃稅罪明確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中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現在國家稅務局已責令無錫稅務局進行調查,當然在此期間如果當事人補交了所欠的稅款,可以免除刑法,但現在另一個問題是這麼多年以來,是不是一直這樣操作,還是隻有現在曝光的1000萬合同拿6000萬的錢一份,這個款還好補,但這麼多年以來一直這樣的話,那麼總金額是多大真的無人得知。

所以現在只能等稅務機關的調查結果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補繳情況,不過這件事之後肯定會有大地震。可以現在的事件是當年劉曉慶之後的最大娛樂圈稅務事件了。


落葉無情心

范冰冰看來這次要陷入“合同風波”了!



關於范冰冰兩份合同的事情,也就是前些天崔永元在微博上爆光范冰冰在一個演出項目中進行“大小合同”(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陰陽合同”)的事情,金額涉及到一個“小合同”1000萬元,“大合同”6000萬元。(見下面崔永元爆發的相關內容照片):





那麼,崔永元究竟是怎麼獲取到范冰冰的這個“大小合同”,又是出於什麼原因和目的而爆光了范冰冰的這些“秘密”,這些天來,網友們也在關注、猜測、熱議和評論。



今天,我們拋開上面這些問題不議論,就說如果范冰冰兩份“陰陽合同”坐實,會有哪些後果:

後果一、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偷稅漏稅,典型的破壞社會經濟秩序行為,違反《刑法》的有關規定,說到底犯下了偷稅漏稅罪;

後果二、嚴重影響范冰冰的個人形象和演藝生涯,尤其是對范冰冰在觀眾心目中的“範爺”印象將大大縮小、降低,對她將來的演藝生涯將會產生很多不確定的變數,甚至從此持續地走下坡路,直至“消聲匿跡”!

後果三、負面的連帶責任和後果,也就是通過這個“大小合同”可能會引發追查范冰冰過去的一系列片酬獲取是否合法,從而帶出更嚴重的問題。


潤友

謝謝!誠摯為你作答。

自從崔永元炮轟以來,雙方都是誓不罷休。針對崔永元的雙份合同的說法,范冰冰工作室闢謠表示“4天6千萬”是謠言,范冰冰工作室還表示崔永元公然侮辱范冰冰,破壞了商業規則。范冰冰是否籤兩份合同,目前尚需取證,還沒有被坐實。如果被證實,對范冰冰的演藝事業會是致命性的打擊,會慘遭演藝滑鐵盧,甚至因為逃稅、漏稅走上劉曉慶一樣的道路。


一直以來,國內的演藝圈相對混亂,沒有有效的管理制約機制。在合同上做手腳成為圈內流行的“潛規則”和“暗箱操作”。“大小合同”背後的雙份合同,本質上是為了為了逃稅、避稅。因為合同雙方都是受益者,所以雙方很多時候都是默不作聲。對於范冰冰這種高收入明星,如果放在以前,很少有人去調查。這次崔永元敢於挑戰演藝圈“潛規則”,我覺得是很值得表揚的。

如果范冰冰被證實存在存在雙份合同,會有兩方面的影響。分別是①是否逃稅漏稅②是否是天價片酬。下面簡單分析一下結果和影響。



①是否逃稅、漏稅

如果查證之後,相關稅務部門就可以根據合同的細節來判定是否逃稅、漏稅。如果涉及到逃稅、漏稅,這事就影響大了。因為以前很多這種合同,對整個演藝圈很多人都有影響。如果按照最低的處理,補繳相應的稅就可以。如果金額足夠大,社會影響大,按照法律規定就有可能會被起訴甚至判刑,走上劉曉慶同樣的結局。


②是否是天價片酬

廣電局曾經發布過“限薪令”。要求全部演員的總片酬不超過製作總成本的40%,而主要演員不超過總片酬的70%。這是針對明星天價片酬問題提出具體的“紅線”,所以才會有雙份合同的產生。如果范冰冰雙份合同6000萬是真的,那肯定屬於天價片酬無疑。對於國家而言,如果戲子的收入大大超過高科技人員收入,對國家也是一種傷害。所以,如果是天價片酬,也會在演藝市場掀起整治的浪潮。


最後,希望國家有關部門能夠介入審查明星雙份合同現象,制定減少明顯天價片酬的方案。這對於淨化國內演藝市場,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你覺得范冰冰雙份合同被坐實,還會有哪些影響?


歲月的格調

崔永元曝光范冰冰簽訂“陰陽合同”,表面上拿1000萬片酬實際上拿6000萬片酬,並截圖《刑法》第201條聲稱有個法律管這事,直指范冰冰涉嫌逃稅。


因為范冰冰工作室在無錫,因此無錫稅務局開始介入調查,如果最終坐實范冰冰確實存在上述情況,那麼她就吃不了兜著走了,等待她的將會是法律的制裁。

我們假定崔永元曝光的情況屬實,那麼范冰冰作為納稅人,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這種欺騙、隱瞞的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從而逃避繳納稅款,並且逃避繳納的稅款數額較大,遠遠超過了應繳納稅款的10%,其行為已經構成了逃稅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第1款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但是,即使如此范冰冰也還有生路,因為目前只是稅務機關介入調查,公安機關並沒有啟動刑事訴訟程序,如果范冰冰及時補繳少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接受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那麼根據法律規定是可以不用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第2款 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范冰冰究竟有沒有構成逃稅,我們就等待無錫稅務機關的調查結果吧。當年劉曉慶因為涉逃稅偷稅被拘押,前後共失去自由422天,演藝生涯遭遇滑鐵盧,范冰冰會不會步她後塵呢?


冰焰

這麼多年來,雖然演技方面不是很突出,但是范冰冰在人設方面確實下了不少功夫,雖然也偶爾有一些負面消息,但是其在打造和維護自己形象方面不遺餘力的努力也助其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事業也可謂蒸蒸日上,並且好事將近,據說下半年就要和大黑牛成婚。然而任誰也沒有想到,就在其人生大豐收的階段,突然成了眾矢之的,真是人生大起大落得太快,實在太刺激了。



崔永元與《手機》電影的恩怨由來已久,這裡就不多說了,也因此和馮小剛、劉震雲等人有點不對付,現在馮小剛劉震雲又張羅著拍攝《手機2》,又請範爺做主演,也不知崔永元怎麼得到了那合同,一看還是雙份兒的,四天就拿6000萬,這也太不像勞動人民的合同了,不少過百人的企業一年也掙不到這個數啊!高!實在是高!小崔不爆出來的話,我等勞動人民都不敢想啊!


既然這個事兒被曝了出來,那就等著看是不是真的了,不過我相信既然小崔敢爆,那就肯定屬實,若合同能查到證據,那麼對范冰冰來說後果就主要有兩個:第一,拿這麼多錢是不是屬於超額片酬?第二,有沒有交個人所得稅?

廣電總局早就針對影視娛樂圈發佈過限薪令,所有演員的片酬不得超過製作成本的40%,主要演員的片酬不得超過所有演員的70%,範爺6000萬的片酬如果超過了這其中的哪一個數額都將面臨懲罰。而據小崔微博所講,範和劇組要是簽了雙份合同的話,很明顯就是為了逃避超額片酬的追責,這事一經查實,不但得退還超額片酬,還將面臨懲罰。


不知道範爺這片酬是不是過了交稅期,如果已經過期,而稅務部門查證後屬實的話,那就補救無門了,或將面臨一個更大的罪名就是偷稅漏稅,範爺以前的和以後的事務也或將會被跟蹤調查,想想劉曉慶的演藝事業怎麼走向下坡路的,就知道這個事有多嚴重了,而且很可能還會掀起演藝圈片酬整治行動。

演藝圈片酬高低差別太大,而且比較混亂,清者猶難自清,何況不清者呢?整治一下也好啊!


科普大世界

理性分析一下:

1,就2份合同,是否是範的,是個人籤還是公司形式籤的。就公佈的樣品來看,如果是複印件,幾乎沒法律效力,如果是原件,是公司形式籤的對範影響不大,如果是範個人籤的,有偷逃稅之謙疑!

2,此2份合同,如果範到法院控告崔,而崔不能證明與範相關,必然坐實造謠誹謗,侵犯名譽等罪名。

3,事件影響,娛樂圈以後的合同簽署,會更加向公司化形式籤,以減少對演員或個人的影響,但對國家而言,稅收並沒多大損失,因為多收了一個公司稅。

4,對範個人而言,相信影響不大,因為目前而言,許多比較出名的娛樂圈人仕,多數是以公司的名義籤合同,公司化營運,個人只是公司其中一員,其報酬如果分攤到公司幾十人也不算多。

5,對崔而言,如範不告,無事。如範告崔,而崔沒實證合同與範相關,造謠誹謗侵犯名譽罪是必然的!如能證明與範有關,範則有偷漏稅之罪,名譽下降!

6,對崔還有一影響,因影視中一人物與己對號,就此生恨,對昔日好友馮,劉還有范進行爆光,豪宅,名畫,一抽屜合同!收集材料,等待出擊,細思極恐,以後就不可能有朋友了。特別是這個圈子,但凡有名有權有錢的,都很低調,等待崔的將是人人避之,最後銷聲匿跡,無影無蹤!

7,兩方都支持,清者自清,濁者其濁。

8,一切請在法院的陽光下見證!真相未明之前,口水戰,想象任性下賤汙辱無恥攻擊性的詞語,沒意思!

8,而且事關犯罪之名,性質嚴重惡劣之極,民憤洶湧,誰擔當得起?!相信雙方都在準備應訴材料!不先行動作好取證準備,到時就吃虧了!


李謀人3

如果只看合同的話,即便籤兩份合同這件事被坐實,從法律角度來講,范冰冰也不會有什麼事。

目前公眾對這件事的認知是,范冰冰簽了大小合同,小合同對外收取演出酬勞1000萬,為了逃稅又簽了一份大合同,私下收取演出酬勞5000萬,真這麼幹的話,那絕對是瘋了,一旦查實,即屬於逃稅犯罪。

但是,范冰冰也是成名多年,經歷過不少演藝圈腥風血雨的人物了,做個假會蠢到這個程度嗎?合同畢竟是合同,只要有合同就有洩露的風險,必然有其防範措施,而就在昨天崔永元先生也專門發文解釋了所謂的“大小合同”

所以小合同是演出合同,大合同是策劃監製合同,講道理的話,范冰冰的工作室當然可以向一部影視劇同時提供范冰冰出演和影視劇監製策劃這兩項服務,並且同時收兩份錢,畢竟並沒有任何法律限制范冰冰的工作室只能代理范冰冰的演出業務。

范冰冰名下無錫愛美神公司的經營範圍。

所以從法律形式上來看,小合同是范冰冰本人的演出酬勞,大合同是范冰冰公司的經營收入,需要各納各稅,並不存在都是“演出合同”的問題,從崔永元先生爆出的范冰冰的演出合同來看,事無鉅細,約定十分詳盡,畢竟影視娛樂業是一個成熟的行業,在依法合規上,自然也有一套成熟完善的做法。

但是會不會存在名義上是監製策劃合同,實際上並未提供相應服務,變相獲取高額演出報酬的問題呢?如果真的存在這種情況,從法律角度來講,又是否涉嫌違法犯罪呢?

關於這個問題,工商行政總局有這樣一個規定

《關於查處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合同當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詐手段騙取財務:(1)偽造合同的;(2)盜用、假冒他人名義籤合同的;(3)虛構主體資格的;(4)虛構貨源或者合同標的物的;(5)故意交付部分仙物(貨款)騙取全部貨款(貨物),或者騙取貨款(貨物),拒不交付貨物(貨款)的;(6)定作方無正當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還所收定金,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材料款等費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費的;(7)利用虛假廣告和信息,誘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立項費、培訓費等費用的;(8)其他利用合同欺詐對方當事人的。”

從手段上來看,這就是典型的虛構合同標的物,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一個非法目的在前面,就是騙取財物,這個“監製策劃合同”標的物即便是虛構的,由於雙方你情我願,所以並不違法,而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周瑜打黃蓋”的事情呢,大家都知道,去年影視行業的幾家協會聯合發佈了一個“限酬令”,全名叫《關於電視劇網絡劇製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見》,指出電視劇網絡劇演員薪酬不超過總成本40%,主要演員薪酬不超過演員總薪酬的70%,但是這個《意見》並不是法律法規,而是屬於行業自律性質,所以即便超過了這個“限酬令”,也不屬於違法。

其實考慮到崔永元爆料的范冰冰所籤“大小合同”應該是一部電影(只拍4天),那麼電影製作並沒有限酬這一說,有人願意給,范冰冰就是直接籤6000萬片酬也不違法,最多是遭人嫉恨,畢竟投資1.6億美金的電影《長城》裡面,馬特達蒙一個人就拿走了2000萬美金,電影行業鉅額片酬是有很多先例的。

那麼范冰冰目前能夠排除逃稅的嫌疑嗎?其實也不盡然,因為個人演出所得的納稅額和企業經營——特別是在企業享受了一些政府優惠政策的情況下,是很可能存在差額的,舉一個例子,演出6000萬,按照20%算應該交1200萬,演出1000萬,就只需要交200萬,而那5000萬,如果按照企業經營只需要交10%的稅,才交500萬,就躲掉了500萬稅款,錢到底買的是什麼,才是問題的核心,現在稅務部門已經介入調查,我相信他們有責任也有能力徹底查清事實,法律的追求是不放過一個壞人,法律的要求是不冤枉一個好人,只要實事求是,注重證據,該給的總要給,該還的也必須還回去。


一笑風雲過

【問答】假設范冰冰兩份合同的事情被坐實,後果會怎樣?

蘇白

崔和手機、手機2劇組的糾紛、風波,已經持續一個多月了,我覺得是劇組宣發團隊的炒作和娛樂吧,為新劇開播造勢。

我感覺崔和手機劇組的私交應該還是不錯。

合同這回事,到底是怎麼拿到的?是不是範的,不清楚。娛樂圈的事情,有時候不知道真假,所謂人生如戲,很多演員分不清楚現實和真實生活了。

天價片酬,四天六千萬也是炒作吧,明踩暗捧,抬高範的身價,製造話題。

這件事最終就是不了了之唄,如果是真的,崔的合同怎麼搞到的,我覺得肯定是範和劇組提供的。四天六千萬到底是哪個劇組,哪一部戲,又沒有明說。

明星片酬高,存在收視率、票房的問題,廣告商、投資人就認大牌,觀眾只看大牌,沒大牌沒市場,可能虧本。

小、正、大當然好,但是市場和現實無情,存在的東西有時候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投資人、導演又不是傻逼,報價高的,有時候你可以不選他。

陰陽合同、大小合同,有時候就是劇組的炒作、宣傳、造勢行為,也是明星的一個包裝過程。

如果是真的,崔會傻到公開發布?還拙劣的忘記了使用PS,不會使用PS。

再說他最早罵渣子,涉及侮辱人格了,涉嫌違法了,如果起訴就可以辦他。人家不理他,說明這是宣傳、策劃、公關、炒作行為。還那麼多媒體報道,就是一個劇組,一個戲的預熱吧。

明星都需要流量、人氣,稍微不注意就過氣了,沒人請你拍戲了,你閒著就沒錢拿。

如果坐實,當事人是誰?哪個劇組?這種屬於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你怎麼坐實,怎麼調查?你知道人家沒納稅,沒繳稅?你知道人家的會計是怎麼做的賬目?

坐實不代表偷稅漏稅,片酬高也不要仇富了,有錢人多了,自己努力完事。你要是大牌導演、大牌演員、大牌作家也能掙錢啊,我從不妒忌有錢人,尤其是成功的作家、導演、演員,反而我覺得他們為我前行指明瞭方向和未來。

藝術家有錢說明中國進步了,中國的導演、演員、作家有錢,說明中國強大了,人民關注精神生活,願意消費優秀的文化產品,對於藝術家是尊重。如果導演、演員、作家都是窮逼,都窮得沒飯吃,那是一個好時代麼?

還有一些網友談稅的事,國家的政策,兩會提出了減稅,包括調節個人所得稅政策,總體趨勢是減少企業負擔,減輕個人所得稅的趨勢,藏富於民。

最後,這件事就是一個策劃的現實娛樂、小故事、小段子、小風波,你就當看電影完事,不要太認真了,該幹什麼幹什麼去。

至於明星高片酬,總體趨勢是限制,但是現實沒啥用,我要是投資影視,我肯定是小成本、小投資,因為風險太大,看你的思路,你的運作模式,電影是高風險,華誼兄弟、馮小剛能玩好不錯了。全中國能玩好電影市場的沒幾家,對於他們要尊重。


蘇白傳媒

兩份合同如果真的坐實,這還用問嗎,如果真是這樣的事情的話,那就是觸犯法律的偷稅行為,而且是非常非常惡劣的逃稅行為,不僅是范冰冰坐牢那麼簡單,而且可能面臨非常久的牢獄之災


按我國法律,逃稅罪是指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也就是說,范冰冰如果真的被查實是做陰陽合同,那麼可能坐三到七年的牢呢!反正,我是不想腦補范冰冰成為“最美囚徒”的樣子,前提是,你別違法啊,違法就得受到法律嚴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啊

目前的消息是,范冰冰工作室所在地的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已經介入調查取證。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說,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無論吃瓜群眾怎麼看熱鬧,無論兩邊如何爭論,最後我們還是以相關部門的調查為最後石錘吧

但是這次可能是范冰冰演藝生涯最“艱難”的負面新聞了,但願她能挺過去,前提是,你不要違法


映畫臺灣

只要是報酬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至於范冰冰拿多少片酬,我認為都沒有錯,也不必對其指責和批判,因為這是市場所決定的,我們可以指責這個市場的不合理性,但並沒有權力指責範該不該拿高酬。不管市場如何操蛋,但那終歸還是市場。

但是,如果范冰冰的一大一小的陰陽合同被坐實,那麼就不是拿多拿少的討論話題了,而是徹頭徹尾的法律原則問題了,上升到法律角度來看這個事情的話,范冰冰自然是凶多吉少,必須要為行為付出參重代價。

如果情況如小崔所列舉的,確實是真實有效的實錘,稅務部門也不會冷眼視之,而必須要按規定對其嚴查,該罰的罰該法辦的法辦,進去也不是不可能。

娛樂圈亂象叢生,薪酬問題一直被社會詬病不斷,希望藉此范冰冰合同事件讓整個行業警醒,讓老百姓的怨氣少一些,從而把更多的好鋼用在製作產品這個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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