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城區不文明行為進行處罰的通告
為改善城市環境衛生,提高市民文明素質和健康水平,助力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202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我縣將從5月10日起對城區以下不文明行為進行處罰,現通告如下:
1.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菸頭等廢棄物的,處50元至200元罰款。
2.對隨意攀摘樹枝花果,踩踏花草,損壞公共設施,違規毀綠種菜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10元至100元的罰款。
3.對隨意在公共區域亂貼亂畫、亂牽亂掛、刻畫塗寫的,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4.對在建成區內散養家禽,遛狗不牽繩或不及時清理寵物糞便的,按照飼養數量處每隻(頭)50元罰款。
5.對擅自佔道擺攤設點,隨意吊掛、晾曬有礙市容物品的,處50元至500元罰款。
6.對擅自超門店經營、堆放物品的,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7.對擅自在露天場所、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雜草、垃圾或其他廢棄物的,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
8.對非機動車不按規定方向停放或越線停放,不按交通信號燈行駛、不走規定車道和逆行的,處5元至50元罰款。
9.對行人不走斑馬線、不按交通信號燈通行或翻越隔離護欄的,處5元至50元罰款。
宜豐縣創城指揮部辦公室
宜豐縣城市管理局
宜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2020年4月24日
來源:縣創建辦
編輯:羅小妹
校對:晏亞芳
初審:張 磊、熊紫雲
終審:聶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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