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稱羅志祥“多人運動”,這什麼東東?是否涉嫌聚眾淫亂罪?

案例:

近日,羅志祥在今日頭條、百度、搜狐、網易、新浪等各大平臺“紅得發紫”,其中自稱羅志祥前女友周女士一篇博文,發出一小時瀏覽量就幾百萬。

尤其是博文裡曝光的“更過分的是你們還會經常舉行正常人都無法想象的‘多人運動’”,”多人運動”一詞立即引起廣大吃瓜群眾遐想,由於的確少兒不宜,直接上圖自行理解。

在此假定周女士曝光為實,筆者結合法律規定及原理對此事進行解析,羅志祥是否涉嫌聚眾淫亂罪,不到之處請各位指正。


先看下著名的“南京聚眾淫亂案”

南京某大學副教授馬某曾經歷過兩次失敗婚姻,為了尋找下一段感情,通過網絡對夫妻交友產生好奇,他和網友“火鳳凰”一起,有了第一次換偶經歷後,建了一個專門QQ群,先後組織或參與聚眾淫亂活動18起,其中14起發生在他家中,也因此馬某被列為該案“第一被告人”。最終,馬某等22人以聚眾淫亂罪被追究其刑事責任,馬某被從重處罰,獲刑3年6個月

。該案因馬某大學副教授身份、換妻、淫亂、首起等關鍵詞,曾轟動一時,引起廣泛討論。


聚眾淫亂罪如何認定?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的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並非參與集體淫亂的人員都會構成犯罪,只有“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人員才構成本罪,其他人員觸犯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的是一般違法行為,不以犯罪論處。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在實踐中,人們常常感到淫亂犯罪侵犯公共秩序不好理解,就像“南京聚眾淫亂案”很多時候都是發生在家裡,並不是光天化日之下大搞淫亂,通常都是秘密進行的,並且是互相自願的,因此不好說就破壞了公共秩序。但即便淫亂行為是秘密的,聚眾淫亂者本身仍可以是一種蔑視社會、傷風敗俗心態,並且隨時預料到自己淫亂行為可能會被社會所知,侵犯了公眾對性的感情。

“聚眾”要求是三人以上。聚眾的“眾”應至少是三人以上,刑法中“聚眾”應當將聚集者本人也計算在內。如果僅有兩人,不能構成本罪。

“淫亂”僅限於身體淫亂活動。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範的性交行為,但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其他刺激、興奮、滿足性慾的行為,如聚眾從事手淫、口淫、雞姦等行為,從理論上該罪的眾人並不必然以同時含有男女二性為必要。如果聚眾觀看淫穢物品、聚眾網上裸聊等不成立聚眾淫亂罪。

羅志祥能否認定“聚眾淫亂罪”?

如果羅同學被周女士曝出的“多人運動”屬實,那符合了“多人集體淫亂”的特徵。當然是否構成犯罪,還必須進一步調查,關鍵在於確認羅同學是否“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否則不構成本罪。此事已經鬧得沸沸揚揚,如果羅同學確實涉嫌犯罪,相信有關部門也會及時介入偵查調查,不讓犯罪分子做漏網之魚逍遙法外。

編後語:

聚眾淫亂追求的就是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實際也反映了行為人的道德墮落和精神空虛,通過聚眾淫亂這一不顧廉恥的醜惡行為,來刺激感官尋歡作樂。隨著社會越來越開放,但對共同秩序的保障、善良風俗風化的維持和人類羞恥心的維護仍有十分的必要。羅志祥作為公眾人物,本應作為社會正面價值引導者,為了追求過度的精神刺激,將苦心經意打造多年形象毀於一旦,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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