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傷人,到底如何定責?這個小問題,真的翻了好多資料才弄清

11月17日,銅陵市一天發生了兩起寵物傷人事件。

一件是林小姐的報案。她弟弟路過臨街商鋪時,覺得拴在門口的寵物狗很可愛,就上去摸,沒想被小狗冷不丁咬了一口。手指上傷口明顯,需要注射狂犬疫苗。但店家趙奶奶卻不願意承擔醫藥費,理由是自己的狗拴的好好的,是小林自己非要去摸。

另一件發生在17日下午。吳先生的兒子在電梯裡,被寵物貓抓傷了。家長髮現後,馬上帶孩子注射了疫苗,同時報警通過小區監控尋找貓主人。在民警的協助下,找到了貓主人程小姐。程小姐瞭解情況後,十分配合願意承擔全部醫藥費。

對於這則新聞,有朋友好奇過來問我。程小姐的貓沒管好,傷了人,當然要賠。而趙奶奶家的狗,明明拴的很好,是小孩自己去招惹狗,結果被咬了。這種情況,趙奶奶還用賠償嗎?

乍一看,這個問題似乎很有道理。趙奶奶的確冤,明明是對方的過失,主人憑什麼擔責?

可事實果真如此嗎?寵物傷人定責的問題,看起來容易。如果深究起來,還真不是一兩句話能說得清。

本文我就結合案例,採用思維導圖的形式,把寵物傷人應該如何定責的幾種情形進行一一梳理。

爭取用一篇文章,把寵物傷人定責的常見形式為大家總結清楚,供廣大鏟屎官和愛寵族們參考。

01 寵物傷人到底如何定責?

寵物傷人定責的思維導圖

對此我接下來進行具體講解:

(1)一般情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案例:10歲的小維和8歲的甜甜放學後常結伴回家,有一天,甜甜告訴小維,鄰居張奶奶家買了一條大狗,很兇,想要繞道回家,小維勸甜甜不要擔心,說大狗被栓了鏈子,不用害怕。後兩人在經過張家門口時,大狗突然蹦脫了狗鏈,衝出來將孩子咬傷了。此案該如何判定雙方責任呢?

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解析:對於一般情況下的寵物傷人,我國法律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當意外發生時,無論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有無過錯,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只有證明被侵權人是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才能減免責任。

本案中,兩個小孩並無任何逗狗行為,雖然預見到可能的風險,但兩小孩並無避讓的義務。狗掙脫了鏈子,是主人管理失當,造成的損害,應進行賠償。

在這個案子裡,如果狗主人將狗拴的很好同時管理得當,是孩子主動上去挑釁狗,導致被咬傷的話。狗主人是可以根據情況,申請減輕處罰的。

(2)未拴繩,適用“絕對無過錯責任原則”

案例:

去年在浙江有一名女網紅,遛狗不牽繩,導致小狗突然撲向一名孕婦。孕婦的丈夫見狀,果斷一腳把狗踢開。女網紅卻不依不饒,不斷指責孕婦丈夫踢狗的行為。在衝突中導致孕婦呼吸急促倒地,被緊急送醫。當時在網上引起了廣泛熱議。

侵權責任法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解析:此案例中,該女網紅毫無疑問,要承擔全部責任。遛狗不栓繩,屬於沒有對寵物採取安全措施,適用“絕對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是無論對方是否有錯,主人都要負責。

(3)藏獒傷人,適用“絕對無過錯責任原則”

案例:7歲的沈浩家住甘泉縣,與王宏家相鄰而居,平時相處和睦。在一個週末下午,沈浩獨自在自家院子裡玩耍,李家飼養的藏獒突然咬斷繩索,衝出木柵欄,咬傷了沈浩,造成他左側胸部等多處的皮膚嚴重撕裂。

侵權責任法第80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解析:飼養危險動物,比如養毒蛇養老虎等。因為動物攻擊力強,難以控制,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不管主人是否採取對動物採取了安全措施,也不管對方是否有挑逗行為,只要造成了傷害,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對此事故,李家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4)第三人過錯,寵物主人也需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小萬在樓下牽繩遛狗,小李見了去逗狗,拿石子砸狗,狗被激怒之後不受控制,掙脫了小萬的狗繩,卻咬傷了小王。這個時候,狗主人小萬和砸狗的小李該如何定責?

侵權責任法第83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解析:這個規定其實是對寵物主人責任的再次強調,若寵物傷人,即使是第三人的過錯,主人也要承擔責任。在上述案例中,小王可以請求小李賠償,也可以請求小萬賠償。小萬作為狗主人,需承擔連帶責任。但由於事故的發生是小李的過錯,在賠償之後,小萬有權向小李追償。

02 下面幾種情況比較特殊

(1)動物園的動物傷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案例:2016年,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兩名自駕進入園區的女遊客,違反動物園規定,在猛獸區開門下車,結果被老虎襲擊,造成1死1傷。

侵權責任法第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解析:

在動物園裡,很多人喜歡拿餅乾等食物餵動物,或者拿竹竿棍子逗動物,在很多情況下對危險的發生他們是存在過錯的,因此對於動物園中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法律採取過錯推定原則。

即當事故發生時,法律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但若動物園能夠證明在運營的過程中並無過失,盡到了管理職責,則不用再承擔責任。

八達嶺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其爭議點就在這裡。因為很多人認為,遊客違反規定私自下車,才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應自己承擔責任。

也有人認為,動物園實際上並沒有有效的處置措施,事先簽的免責協議並不能完全免除責任,遊客下車固然有錯,但動物園是否應該考慮到遊客在遊覽的過程中,確實可能存在尿急、爆胎或者一些其他特殊情況。

對特殊情況的預警措施,動物園實際做的不夠,在飼養東北虎這種高度危險動物的時候,動物園有必要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在意外發生後,能最大限度減小傷亡,從這一點上看動物園並沒有盡到管理職責。

(2)流浪動物傷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案例:老白養了條狗,但是這隻狗不太聽話,常給老白惹麻煩,後來老白在一次遛狗時將其遺棄。後來,被遺棄的小狗,到處亂竄,把鄰居老李咬傷。老李牽著狗上門,要求老白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82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解析:老白是肯定有義務賠償老李的。很多流浪動物的產生是由於主人的看護不周,甚至是故意遺棄。這種情況,其實就等同於寵物主人沒有對寵物採取安全措施。所以法律認為,遺棄寵物的飼主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03 鏟屎官的“正確養狗姿勢”

(1)記住一句話:無論因何原因,在多數情況下,一旦寵物傷了人,主人都要負責

雖然在前文中,介紹了部分主人可以免責的情況。但在因寵物傷人而引起的訴訟中,幾乎所有的主人都要或多或少的承擔責任。主要是因為對於有無過失,很難準確界定。主人要證明自身完全無過,而責任在對方,舉證過程相當困難。

文初新聞裡的趙奶奶就屬於此例。雖然趙奶奶將狗拴好了,但她卻明知道狗有傷人的可能,卻把它拴在人流密集的街道上,導致孩子被咬,這事她肯定是有責任的。只不過嚴格來講,她拴了狗繩,同時對方也存在過失,這可以被視為能夠申請減輕處罰的條件,但絕不能免責。

所以,千萬不要以為只要牽好了繩子,就沒有責任了。必須時刻注意安全,儘量遠離老人和小孩比較多的場所,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2)不要養危險動物

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不要養毒蛇,鱷魚等危險動物。包括藏獒、獵犬等必須按照相關部門要求,辦理飼養審核手續,並嚴格履行各項安全措施。

總之就是,養寵物要根據自身情況,除非有特殊需要,否則不要“作”。

(3)養狗必栓繩,棄狗要慎重

養狗必須牽繩,這點已經無需多言。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想養寵物了,千萬不要隨意丟棄。前文已經分析過,遺棄寵物傷人的情況,無論有何理由,主人都需承擔全部責任。

所以,一旦養了寵物,最好是照顧到底。萬一因為不得已的理由,不想養了,可以把寵物送給朋友或者是送給寵物救助站、寵物愛心商店等。這些年來,網上也有很多寵物認養的網站和論壇,可以在上面尋找願意接受的朋友領養。

總之,就算不想養寵物,也必須給寵物找到負責的下家。

04 結語

這些年來,社會經濟迅猛發展,城市生活節奏越來越快。一座座鋼筋水泥的高樓大廈見證著城市的崛起,但一片片冰冷的樓房森林也彷彿正在阻斷人與人之間的紐帶與溫存。

越往大城市走,人與人之間就越冷漠。準確的說,應該是經濟越發達,生活節奏越快,人與人之間的紐帶就越淡漠。

十年前我留學日本。每到日落時分,在東京的各大公園裡總能看到很多老年人,牽著狗孤獨地行走。

當時我還感慨,東京雖然物質層面很發達,但人的精神生活還真沒有咱國內幸福。

然而這些年來,我卻不經意察覺,在我生活的城市孤獨遛狗的人,也越來越多。

也許這是城市文明發展的必然結果。生活越來越方便,手機越來越強大,但同時人與人之間發生聯繫的機會也越來越少,城市裡的人們變得越來越孤獨。

所以很多朋友選擇養寵物。沒有人陪,至少還有狗狗在。但既然決定要養,就不能只享受一開始狗狗們帶來的治癒和溫暖,而忘記對它的責任。

古語有云,慎始善終。

做人須如此,養狗也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