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47個國家可以籤E-2簽證,快來看看你知道哪幾個

國家特定的註解

中國(臺灣) -根據《臺灣關係法》第6條,(TRA)公法96-8、93 Stat,14和第12143、44 FR 37191號行政命令,該協議已於一月前與臺灣當局達成1979年1月1日由非營利性哥倫比亞特區臺灣公司美國臺灣研究所以非政府方式管理,既不承認臺灣當局也不與臺灣保持任何正式關係。

捷克共和國和斯洛伐克共和國 -與捷克共和國和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的條約於1992年12月19日生效;於1993年1月1日分別在捷克共和國和斯洛伐克共和國生效。

丹麥 -該條約於1961年7月30日生效,不適用于格陵蘭。

法國 -該條約於1960年12月21日生效,適用於馬提尼克島,瓜德羅普島,法屬圭亞那和團聚部門。

日本 -該條約於1953年10月30日生效,並於1968年6月26日適用於波寧群島,並於1972年5月15日適用於琉球群島。



荷蘭 -該條約於1957年12月5日生效,適用於阿魯巴和荷屬安的列斯。

挪威 -該條約於1932年9月13日生效,不適用於斯瓦爾巴群島(斯匹次卑爾根州和某些較小的島嶼)。

西班牙 -1903年4月14日生效的條約適用於所有領土。

蘇里南 -1957年12月5日生效的《荷蘭條約》於1963年2月10日適用於蘇里南。

英國 -該公約於1815年7月3日生效,僅適用於歐洲的英國領土(不列顛群島(愛爾蘭共和國除外),海峽群島和直布羅陀)以及該領土的“居民”。在《公約》中,該術語的意思是“實際上並永久地居住在給定位置並在此居住的人。” 同樣,為了符合本條約下的條約商人或條約投資人資格,外國人必須是英國國民。具有聯合王國以外的英聯邦成員國國籍的個人不符合本條約下的條約商人或條約投資者身份。



南斯拉夫 -美國認為南斯拉夫 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SFRY)已解散,而以前組成該聯盟的繼任者-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克羅地亞,馬其頓共和國,斯洛文尼亞,黑山,塞爾維亞和科索沃仍在繼續受SFRY生效的條約和解散時間的約束。

玻利維亞 -在2012年6月10日之前在美國進行合格投資的玻利維亞國民繼續享有E-2分類的資格,直到2022年6月10日。玻利維亞唯一的國民(除了基於家族身份有資格獲得衍生身份的人)與E-2主要外國人的關係),此時可能符合E-2簽證資格的是那些前往美國從事E-2活動以促進在6月10日之前建立或獲得的承保投資的申請人, 2012。

到2018年5月18日在美國擁有合格投資的厄瓜多爾國民繼續享有E-2分類,直到2028年5月18日。厄瓜多爾唯一的國民(基於家庭關係有資格獲得衍生地位的人除外)目前可以申請E-2簽證的E-2主要外國人)是那些前往美國從事E-2活動以促進在2018年5月18日之前建立或獲得的有保障投資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