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收官之年。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做好全區社會救助工作,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有力推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結合自治區實際,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審核確定的救助標準各地區要及時將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確定的社會救助標準向社會公佈並嚴格執行。本年度內,再次調整社會救助標準必須按照有關程序上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各旗縣(市、區)要在2020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標準將資金補發完畢,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補發。各盟市民政部門要在6月底前對新標準執行和資金髮放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情況上報自治區民政廳。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要求,協調配合,確保社會救助資金及時足額髮放到位。自治區將組織相關部門對各盟市、旗縣(市、區)救助標準執行和盟市檢查情況進行督察。
二、切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三、持續推進社會救助規範管理(一)深化最低生活保障規範管理。深入推進農村牧區低保專項治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規範管理長效機制。推進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精準認定,各地區在設置綜合認定指標時,對在牧區、邊境地區生活的困難群眾和“四少”民族群眾,還要考慮其增加的生活成本因素。盟市要結合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綜合認定指標逐步進行統籌,探索建立區域內相對統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綜合認定指標體系,實現困難群眾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方面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
(二)切實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工作。各地區要規範特困人員認定,切實做到“應救盡救、應養盡養”。研究完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規範,全面落實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委託照料服務,確保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平日有人照應、生病有人看護”。旗縣(市、區)要進一步細化實化臨時救助“先行救助”和“分級審批”政策措施,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執行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對因疫、因病等造成臨時生活困難的群眾及時給予臨時救助,提高臨時救助時效性。
(三)完善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各盟市、旗縣(市、區)要認真履行本級核對平臺搭建、部門信息共享、數據信息核對等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主體職責。對新申請社會救助的對象按照規定在審核、審批環節進行核對,嚴把入口關,確保逢進必核;對已享受社會救助的對象每季度至少核對一次,及時清退不符合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四、做好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啟動工作
各地區要認真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內政辦發〔2017〕15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 國家統計局關於進一步做好階段性價格臨時補貼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20〕876號)要求,自治區啟動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後,立即組織開展困難群眾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工作。各相關部門要履職盡責、相互配合,按要求及時足額髮放價格臨時補貼,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不受影響。
附件:(點擊“閱讀原文”查看)
1.內蒙古自治區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覽表
2.內蒙古自治區2020年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一覽表
3.內蒙古自治區2020年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一覽表
2020年4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