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概念
專利
(一)專利權
專利權是國家專利主管部門依據專利法的規定,應發明創造者或其他權利人的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所授予的一種有時間限制的獨佔權或者專有權。專利權只能依法授予,具有法定授予性。
專利同時具備“壟斷”和“公開”這兩大基本特徵。其中,壟斷是指法定期限內的專有和獨佔,公開則是指發明人必須將其擬獲專利保護的技術公之於世,作為法律授予其獨佔權的回報。
(二)專利的類型
我國專利申請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1.發 明:針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可以申請發明專利。
2.實用新型: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3.外觀設計:針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發明專利權保護期限為 20 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 10 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三)專利申請授權條件
1.發明創造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
2.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6)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3.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4.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
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現有技術(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設計)。
商標
(一)概念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採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具有顯著特徵的標誌,是現代經濟的產物。
在我國,實行商標權註冊取得制度,只有經過註冊,權利人才可以享有商標專用權,依法獲得保護。此外,菸草類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對其他的商品和服務,商標註冊採取自願原則,是否申請商標註冊完全取決於經營者的意志。
(二)保護期限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 10 年,期滿前可繼續申請續展註冊,從而延長其保護期限。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 10 年。
(三)註冊商標種類
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四種。
(四)註冊商標標記
在標註商標時應在其右上角加註®,是“註冊商標”的標記,意思是該商標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進行註冊申請並已經商標局審查通過,成為註冊商標。圓圈裡的 R 是英文 egister註冊的開頭字母。用 TM 則是商標申請註冊中的意思,即標註 TM 的文字、圖形或符號是正在等待國家核准的商標,國家已經受理註冊申請,但不一定會核准註冊。TM 是英文 trademark 的縮寫。
地理標誌
(一)概念
地理標誌是指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地理標誌可以證明在商品和其原產地之間存在某種必然聯繫,正是其原產地的地理因素造就了該商品的特定質量、聲譽和其他特徵。地理環境因素包括自然和人文兩個方面。自然因素可以是特殊地質、氣候、土壤、水源、原料等自然條件,人文因素則可以是特殊的歷史、文化、技術、背景等人文條件。
(二)我國地理標誌保護制度
1.《商標法》對地理標誌的保護地理標誌可以作為證明商標予以註冊。1994 年原國家工商局發佈《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註冊和管理辦法》,使得地理標誌可以通過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註冊方式得到保護。2001 年修訂後的《商標法》將地理標誌納入其調整範圍。
2.專門法規對地理標誌的保護
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1999 年 7 月發佈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2005 年 6
月重新發布《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建立了地理標誌權的專門保護制度。
(三)地理標誌產品保護
1.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
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2.申請保護的產品在縣域範圍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的建議;跨縣域範圍的,由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的建議;跨地市範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產地範圍的建議。
3.申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應提交以下材料
(1)有關地方政府關於劃定地理標誌產品產地範圍的建議。
(2)有關地方政府成立申請機構或認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
(3)地理標誌產品的證明材料,包括:
1)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書;
2)產品名稱、類別、產地範圍及地理特徵的說明;
3)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係的說明;
4)產品生產技術規範(包括產品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等);
5)產品的知名度,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內容來源:消費品質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