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女士和陳先生是一對夫妻,兩人感情一直不錯,但往日平靜的生活卻被丈夫陳先生的奇怪舉動打破。某天,金女士在無意間發現丈夫陳先生的微信轉賬記錄中頻繁出現了同一個收款人,而經她推測這個收款人還是個年輕女性。
作為妻子的警覺,金女士懷疑陳先生有了外遇,於是在通過一段時間的觀察後,金女士發現丈夫會隔三岔五去某家KTV消費,每去一次都要消費大幾千,數額明顯超出了正常的消費水平。
於是在金女士地逼問下,陳先生交代了他在KTV消費時確實有轉錢給一位女服務員童女士,但不承認存在婚外情,
庭審中,雙方發生了激烈的爭執。金女士堅持認為童女士與她丈夫存在不正當關係,所以才得到這30多萬元贈與,而這些錢是自己與丈夫共有的,沒有得到自己的同意,丈夫贈送給童女士錢財的行為應是無效的。而童女士則抗辯稱,她只是KTV裡的領班,陳先生有段時間經常來消費,出手闊綽,叫了很多服務員陪酒,她只是代收取小費後再轉給其他服務員,實際上陳先生並沒有將30餘萬元贈送給她。
承辦法官通過查閱童女士與陳先生的微信聊天記錄,
對此,承辦法官著重對童女士進行了批評,並告知她無論是道德上還是法律規定,對於兩人之間這種不正當的相處方式和財物來往是不允許的,依法可能要承擔返還無合理對價的財物義務。同時,法官也對原告金女士作了思想上的開導,告知她雖然陳先生確有將超出正常消費的錢轉給了被告童女士,但基於童女士的確有將其中部分錢轉給同事的行為,符合正常消費的情形,原告只能基於不合理的部分請求返還。最終經過法官對雙方的多次溝通協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童女士分期返還金女士10萬元。
法官說法:夫妻之間對於家庭財產都有平等的處分權,特別是大額錢物,應遵循共同協商,合理處置的方式,避免產生內部分歧。而對於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將夫妻共有財產以不合理的方式,包括無償贈與或是不合理的低價轉於他人,法律都是不予保護的,而作為惡意接受財物的第三人,最終要承擔返還或賠償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