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強化強制執行措施的若干意見(試行)》相關規定,發佈通告如下:
責令被執行人於2020年4月5日前主動將本院已經動態查封的車輛交本院依法扣押。確有正當理由無法移交的,應在期限屆滿前書面向本院報告車輛的權屬和佔有、使用情況,並提交相應的書面證據。
如不按期移交,又不提交書面報告或虛假報告的,本院將對被執行人依法採取司法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將以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同時,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精神,結合我院執行工作實際,社會公眾凡舉報以下被執行人車輛位置信息並由法院實際扣押到車輛的,本院將在該車輛處置完畢後20日內給予舉報人每輛車500元獎勵。本院將對舉報信息按時間先後順序進行登記,並承諾對提供線索的舉報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德清縣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院地址:德清縣舞陽街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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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2-801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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