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以球員命名的5大條款:羅斯條款太霸氣了,觸發達標的僅5人

NBA聯盟中有兩大榮譽總冠軍和名人堂,是球員一生的追求,因為它能讓歷史記住取得這樣成就的球員。但是對於有些球員來說,即使沒有這樣的成就也能讓歷史永遠記住,那就是NBA聯盟中那些以球員名字命名的條款,下面我們就來看看有哪些呢?

阿里納斯條款

大將軍因為持槍門事件而令球迷們所熟知,但其實,正是因為他這種鐵血的性格,才讓他當年這個二輪秀球員能夠在聯盟之中脫穎而出。當年阿里納斯的第一個賽季在勇士,他只有很少的上場時間,但是到了第二個賽季他就開始爆發了,場均拿下18.3分4.7籃板6.3助攻的全明星級別數據。當時急需補強的奇才立馬看上了這名二年級的潛力球員,於是他們向阿里納斯拋出了橄欖枝。而勇士隊則因為沒有更多的薪資空間,就只能選擇放走阿里納斯。於是,聯盟就出了一個條款:非母隊的球隊不能對簽了兩年合同的新秀開出比母隊還要高薪資的合同,這就是針對新秀的阿里納斯條款。

羅斯條款

這個條款相信大家都耳熟能詳了。11年羅斯的新秀賽季,羅斯出道即巔峰,將詹姆斯和杜蘭特等一眾巨星壓在了下面,強勢拿下了那一年的常規賽MVP。不過當時的聯盟條款規定,新秀球員的下一份合同只能拿到工資帽的25%。但是聯盟為了這位明日之星,出臺了一條新條款:如果該球員在生涯前四年當選了常規賽的MVP或者兩次入選全明星首發或者兩次入選最佳陣容,那麼他第二份合同簽訂的時候可以佔工資帽的30%。這使得出色的新秀可以拿下更大的合同。

伯德條款

伯德在84年合同到期以後,凱爾特人的薪資空間已經所剩無幾。徜若想要留下伯德這位巨星,那凱爾特人只能選擇繳納鉅額的奢侈稅。但是為了聯盟的黑白之爭能夠繼續,聯盟決定製定一條新條約:對於連續三年沒有以自由球員身份更換球隊、也沒有被裁退後成為自由身的球員,合同到期後球隊超過工資帽也仍然可以與他重新簽約。對於這個合同在當初也是發揮作用,而在最近的作用這是在勇士,那就是因為擁有伯德條約的原因,才讓庫裡留在隊中,也成為了締造勇士王朝的基礎。

佩頓條款

相對於以上兩個複雜的薪資條款,更像是在限制聯盟的一種交易套路。2004-05賽季綠軍與老鷹的交易中,佩頓被送往老鷹,並隨即與老鷹解約重新簽約綠軍,為了限制這種套路再次發生,聯盟出臺了佩頓條款,解約球員要等30天以後才能與原球隊簽約。

隆多條款

該條款是為了擬補聯盟數據統計上的缺陷。2012-13賽季,隆多僅出戰了38場比賽,就拿到了單季的助攻王,這使得其他球員一個賽季的努力付之東流。那個賽季保羅打了70場比賽,場均9.7助攻。為了讓這項榮譽更加公平,聯盟制訂了“隆多條款”,球員若想奪得助攻王的稱號,前提時必須參加不少於70%的比賽。

羅斯條款有多難?7年來觸發羅斯條款的球員僅5人達標或符合,這5人分別是:杜蘭特、羅斯、格里芬、喬治、利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