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持股計劃 VS 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究竟應該如何繳納

近年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主要是新三板公司)採用員工持股計劃這種方式進行員工激勵的越來越多。但是,對於員工持股計劃實施後,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政策上卻未有明確規定。同時,鑑於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方式多樣化,且目前在實踐中大家發現部分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模式和股權激勵中的限制性股票非常相似,員工持股計劃究竟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確很難有一個文件去簡單明確,現實執行可能需要個案甄別。因此,本文主要和大家討論一下,在目前針對員工持股計劃個人所得稅如何納稅沒有明確政策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實施各種類型的員工持股計劃,個人所得稅究竟可以如何進行繳納,稅收風險相對比較低。


一、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政策

鑑於員工持股計劃在形式上主要和股權激勵中的限制性股票容易產生混淆。因此,我們這裡只梳理一下限制性股票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

(一)政策依據

(二)具體個人所得稅計算規則

對於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合同會約定給予員工的授予價格(實際購買價格),假設為R(某些情況下,無償授予R=0)。根據國稅函[2009]461號的規定,限制性股票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方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同時,根據財稅[2016]101號規定: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資管計劃授予形式的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這裡有一個特殊的問題需要討論,就是目前的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繳納的相關規定是基於公司直接將限制性股票授予個人賬戶,然後鎖定一段時間(等待期,不少於12個月)。但是,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式根據證監會規定既可以採用直接授予方式,也可以採用資管計劃(信託計劃)等方式實施。因此,在通過資管計劃(信託計劃)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方案時,如何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一直以來就是一個問題。

我們以萬科曾經公告過的《萬科(2006-2008)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為例,該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就是通過信託計劃方式實施的:

按照萬科的公告,上市公司先提取激勵基金給信託計劃,信託計劃在1年內通過二級市場分期購買股票,這段期間是儲備期。T年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決定某個信託計劃對應的激勵對象,然後進入等待期,等待期結束,滿足條件直接歸屬,確定歸屬日(T+1年年報公告日)。在等待期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公司將受益人名單提交信託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信託公司可提前出售當期部分股份,用以支付股份歸屬時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後,剩餘股票依據名單轉入通過非交易過戶方式直接過戶到受益人個人賬戶。

我們認為,對於國稅函[2009]461號中涉及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計算中的兩個日期:1、股票登記日;2、解禁股票當日不應該做機械的理解,應該從交易的實質進行把握。對於限制性股票,公司在直接授予方式下把股票登記到員工賬戶,此時也不是就歸屬員工,因為行權條件不滿足還是可以從員工賬戶收回的。不同於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是實股激勵。因此,這個股票登記日實際是公司決定這部分限制性股票實際分配歸屬到員工名下的日期。只不過在直接授予下,是分配到員工的個人賬戶內,然後鎖定,不滿足行權條件再收回。而在信託模式下,這部分分配歸屬給員工的限制性股票我先鎖在信託計劃中,通過明確信託計劃權益份額來歸屬到激勵對象名下,然後由信託代持的方式實現鎖定功能,但分配這部分信託計劃的股票歸誰所有和直接持有是一樣的。同樣,解禁日,在直接持有下,員工賬戶股票解禁可以自由買賣。而在信託計劃下,解禁就是個人可以根據原先歸屬的信託計劃份額,要求信託計劃賣出股票拿收益或直接通過非交易過戶把信託代持的自己這部分股票過戶給自己。

因此,通過信託計劃方式實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權激勵計劃,如果嚴格對照國稅函[2009]461號的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相關的日期(決定計算股票收盤價)的關係應該是這樣的:

歸屬員工賬戶日期(直接授予方式)=達標日(T年業績達標決定實施日期,信託方式)

解禁日(直接授予方式)=歸屬日(T+2年確定滿足條件日期,信託方式)

當然,相對於通過直接授予方式實施的限制性股票,通過信託計劃方式進行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確定個人所得稅計算中的對應的日期標準比較模糊,萬科也未具體披露計算規則。但總體的對應關係應該和我們上面公式列的時間點基本應該是一致的。無非就是在信託計劃中,如何確定那個達標日和歸屬日,這個需要每個公司根據自己的方案進行細化。

但是,不管你是直接授予,還是通過資管計劃方式授予(目前上市公司沒有采用合夥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這裡不討論合夥方式),個人所得稅的爭議無非是計算規則的問題,但是,股權激勵按照工資薪金交稅,解禁後再賣免徵個人所得稅,這個無論是直接授予方式還是通過資管計劃授予方式,最後效果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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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員工持股計劃和限制性股票的差異比較

員工持股計劃和限制性股票在實施依據、實施主體、價格限定、實施方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異。目前,我們對於員工持股計劃的個人所得稅繳納一直就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員工持股計劃又都在大量實施,不可能沒文件規定就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為了我們後面探討在財政部、稅務總局沒規定的情況下,員工持股計劃目前應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風險比較低,我們先來比較一下員工持股計劃和限制性股票的異同:

三、員工持股計劃個人所得稅納稅方法探討

嚴格來看,員工持股計劃和限制性股票的差異是很大的。在實施目的上,限制性股票的主要是為了實現激勵目的,因此在購股價格上有很大折扣,這個購股折扣目前我們在個人所得稅是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具體的計算方式相關文件規定都明確了。但是,員工持股計劃實施是遵循公司自主決定,員工自願參加的原則實現公司和員工利益的捆綁,這裡並沒有激勵的成分。所以,嚴格來看,員工持股計劃中員工購買股票資金來源於自己合法收入,同時,購買價格就是按照市場價格購買(當然具體股票來源方式不一樣,價格可能略有差異),不存在折扣購股按照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同時,鑑於目前我國對於A股上市公司股票(包括新三板)二級市場股票買賣是免個人所得稅的。因此,正常情況下的員工持股計劃應該是不存在個人所得稅繳納問題的。

但是,問題的複雜在於員工持股計劃不像股權激勵,很多都是直接授予,員工持股計劃要麼是通過上市公司代員工進行管理,要麼是通過信託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機構來代為管理。所以,它的實施方式比較多樣化。同時,部分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在實施方式上不很規範,證監會目前也發現部分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實施方式和股權激勵(特別是其中的限制性股票)方式存在混同。因此,這也就帶來了員工持股計劃在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上存在各種爭議,而遲遲無法明確了。

我們通過Wind數據庫梳理了一下目前A股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情況,選擇幾家典型的公司分類進行說明一下:

(一) 招商證券——員工合法薪金——券商資管計劃——上市公司回購股票

通過招商證券披露的員工持股計劃方案我們可以看到,他是通過成立券商資管計劃的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

這個實施方案很清晰,招商證券(上市公司)先自行用6.6億資金回購4000萬股票,然後,員工用自有資金認購券商資管計劃份額,券商資管計劃按照16.5912元/股的價格從招商證券原價將所有回購股票購買至券商資管計劃中。後期符合條件減持完畢後相關收益通過資管計劃分配給員工。

所以,這裡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是清晰的,鑑於員工是通過自有資金投資資管計劃,這一環節不涉及個人所得稅。當然,如果上市公司先給員工發獎金,強制獎金投入到資管計劃中用於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則在上市公司發放獎金環節就應該正常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後部分投資資管計劃。後期資管計劃購買股票再賣出,在資管計劃層面除了涉及自2018年1月1日期資管計劃3%的增值稅及其附加外,其他不涉及稅後。同時,資管計劃收益分配員工,員工也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寧波建工——員工合法薪金+銀行槓桿資金——信託計劃——二級市場競價回購

寧波建工這個員工持股計劃方案和招商證券相同的地方是都不是自我管理模式,而是通過第三方資產管理機構管理,只不過一個是通過券商資管計劃,一個是通過信託計劃。但是,最大的不同點在於,招商證券的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是員工自有合法資金,但在寧波建工這個方案中存在槓桿融資功能,即信託計劃設置了不超過1:1.5的優先、劣後級,銀行資金提供槓桿,要求不低於6.3%的年化回報,寧波建工大股東自有資金認購一部分信託計劃劣後級為優先級擔保,後面員工自有資金認購,剩餘風險員工承擔。另外一個不同點在於,招商證券的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是上市公司先自己回購,然後賣給資管計劃。而寧波建工的員工持股計劃股票主要來自信託計劃直接在二級市場競價購買。

這種模式爭議也不太大,相對於招商證券那種形式,只不過在員工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上,一部分是員工自有資金,剩餘員工又向銀行借款(承擔6.3%的借款成本)來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股票直接來自於二級市場購買,後期到期賣出向信託計劃投資人分配。因此,整體個人所得稅繳納政策和招商證券幾乎一樣。唯一有一點爭議的就在於,在寧波建工的方案中,大股東還額外認購了一部分劣後級為優先級提供本金和收益保障,實際上這部分大股東認購也是為員工的借款提供一個安全墊,同時如果這部分大股東認購的金額在收益分配上和員工不同權,這部分金額還是有一定的激勵因素在裡面的。不過這個一般很難具體量化,納稅方式上應該可以基本類比招商證券模式。同時,鑑於目前資管新規下,員工持股計劃採用資管計劃做已經不允許加槓桿,寧波建工這個模式也沒有進一步再細節討論的價值了。


(三)上峰水泥——員工合法薪金——自我管理模式——上市公司回購股票

上峰水泥這個員工持股計劃的方案也非常簡單,資金來源於員工自己的合法薪酬。只是在管理方式上,不同於我們上面用的是第三方資產管理公司(因為資管計劃對於單一投資人認購金額有限制),上峰水泥用的是自我管理模式,即上市公司通過中證登專門開設“甘肅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員工持股計劃賬戶”,員工認購的錢通過公司打入這個專門的股票賬戶,再通過這個賬戶以非交易形式購買上市公司已經回購的股票。

在這一自我管理模式下,個人所得稅納稅政策也是清晰的。這一模式的本質就是公司集中員工資金,通過專門賬戶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滿足規定條件後,通過這一專門持股計劃賬戶賣出股票,收益分配給個人,虧損個人承擔。這個也不涉及到買賣股票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四)美的集團——公司直接授予——自我管理模式——上市公司回購股票

我們翻閱了美的集團的“美的集團事業合夥人計劃”之第一期持股計劃(草案),發現美的集團這個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方式就比較特別:

從美的集團公告的內容來看,本期持股計劃的資金來源為公司集體的持股計劃專項基金和高層部分績效獎金。也就是說,如果公司首先給高管和員工發獎金,獎金投入“持股計劃”,然後由“持股計劃”購買股票,則個人所得稅繳納問題也非常簡單。首先,在公司發放獎金後投入“持股計劃”時,美的集團就應該代扣高管和員工獎金的個人所得稅。後期通過“持股計劃”購買股票再賣就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

但實際上,美的集團的這個員工持股計劃方案不是這樣實行的。他首先是用公司的資金(員工持股計劃專項基金)投入“持股計劃”,該計劃購入標的股票;第二步:公司根據年度業績達標情況確定其中股票對每個人的歸屬額度;第三步:按證監會員工持股計劃規定設立不少於12個月的等待期;第四步:等待期結束,“持股計劃”賣出股票,相關收益按照原先確定的歸屬分配給個人。

美的集團這個員工持股計劃就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方式非常像。首先,員工是不需要實現用資金投入到員工持股計劃的。其次,公司通過持股計劃買來股票後,在2019.5月只是確定了持股計劃中股票對應的員工歸屬,此時歸屬的股票進入鎖定期(不少於12個月),同時這裡鎖定的股票也不到員工個人股票賬戶。鎖定期結束後,員工持股計劃賣出股票,對應收益直接分配員工個人。員工沒有出錢,業績達標就拿到了公司股票的收益,肯定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於員工取得的這一收益是因任職、履約、受僱取得的,肯定是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那具體這個員工持股計劃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上面時點繳納個人所得稅,按什麼方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員工持股計劃就存在很大的爭議。

首先,我們可以從上市公司對這種員工持股計劃的會計處理入手看一下(本身員工持股計劃的會計處理財政部也沒有具體解釋規定)。我們從TCL集團披露的員工持股計劃文件中看到了大家對於員工持股計劃建議的會計處理方法(TCL集團這個員工持股計劃內容和美的集團基本一樣)。

(1)回購股份環節

借:庫存股

貸:銀行存款

(2)計提激勵基金環節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研發支出

貸:應付職工薪酬——員工持股計劃

(3)激勵基金投入員工持股計劃購買庫存股環節

借:應付職工薪酬——員工持股計劃

貸:庫存股

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差額,可能在借方)

(4)鎖定期後計劃達成不再進行會計處理,鎖定期後公司收回

借:其他應收款

貸:管理費用

當然,這個針對員工持股計劃的會計處理方法是否合理,實務界可能還有爭議。但是,這裡就帶來了在繳納個人所得稅上的不同觀點:

觀點一:企業用計提激勵基金購買庫存股,此時就做了股票歸屬,會計上就已經做實際工資的發放了(即借應付職工薪酬),此時在這個環節員工就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這個就算一般獎金髮放,不能參照限制性股票,併入當月工資一次納稅,計稅依據就是實際購買庫存股的價格乘以歸屬員工具體的股數。後期在鎖定期後再賣的收益屬於股票買賣價差,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觀點二:企業用計提的激勵基金購買庫存股歸屬員工環節,員工還沒有完全取得股票權利。因為還有一個不低於12個月的鎖定期,而且後期員工如果在鎖定期間出現損害公司利益等可以取消的情形,這部分歸屬的股票後期也不會給員工。按照個人所得稅針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採取的是收付實現制,要在員工實際取得所得才交稅。因此,這種員工持股計劃應該在後期鎖定期後,員工持股計劃把股票過戶給員工或把股票賣掉錢直接支付給員工的,這時候才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在納稅方式上也不能參照限制性股票,直接在當期併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觀點三:參照限制性股票方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即納稅時點還是在鎖定期結束後,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參照限制性股票,其中“股票登記日”對應的就是激勵基金購買庫存股歸屬員工的日期,“解禁股票當期”對應的就是員工持股計劃的解鎖日。

在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員工持股計劃沒有文件的情況下,究竟應該按照哪種觀點來繳納個人所得稅呢?我們認為:

第一個觀點應該否定。因為正如大家基本都認可的,我們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時點應該是在個人實際取得所得的日期。雖然企業財務會計上在激勵基金購股日期就算員工薪金實際發放日期,但是員工並沒有實際取得,且後期還有收回風險。因此,在激勵基金購股日納稅並不符合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

對於觀點二,把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定在鎖定期後,這個合理。但是,計算方法上直接按鎖定期結束後股票市價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們認為這不符合員工持股計劃的初衷。因為員工持股計劃,在激勵計劃購股歸屬員工環節,員工就盈虧自負了。比如激勵基金購股歸屬日的購買價格是8元/股,鎖定期結束後股票價格可能是15元/股,也可能是4元/股。此時,7元的盈利或4元的虧損實際都是由員工來承擔了。因此,直接按鎖定期後的股票價格按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實際把股票轉讓損益也納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了。當然,這有可能是有利員工(4元/股),也可能不利員工(15元/股)。

第三種觀點就是,參照限制性股票,就是美的這種員工持股計劃實際屬於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模式,這個和萬科那種通過信託計劃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的實質是一樣的。因此,這類員工持股計劃可以參照限制性股票,參照限制性股票的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了,我們上面提到的那個員工持股計劃的會計處理方式也是值得商榷,應該按照實質重於形式,按照限制性股票方式進行會計處理。我們認為,按觀點三和稅務機關溝通也是有可接受的地方的。

四、結論

鑑於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方式多樣,上市公司實施的規範性也各異,我們預計短期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可能暫時不會下文明確員工持股計劃的個人所得稅繳納問題。但是,大量的公司又在實施這些計劃,此時上市公司財務總監究竟應該如何把控員工持股計劃的個人所得稅風險呢?我們的建議就是,個案甄別,具體討論。有些員工持股計劃,如果資金直接來源於員工自有資金,直接購買股票應該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而對於和限制性股票相似的員工持股計劃,在政策沒有明確前可和當地稅務機關溝通,看能否比照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執行。因為類似美的的這個員工持股計劃,實際上和萬科通過信託計劃方式實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在交易實質上基本是一致的。

來源:財稅星空有任何財稅問題,歡迎大家關注久思財稅找思思互動交流答疑。

  *本文久思財稅思思老師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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