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歡迎關注認真普法的“上海高院”頭條號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因各種原因對外舉債
這些債務是否都應當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呢?
今天就和大家聊聊,法律如何規定夫妻共同債務?
典型案例
初某與孔某系夫妻,孔某以初某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人離婚。訴訟期間,初某提出,自己向第三人馬某借款150萬元,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孔某應對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孔某認為,對於初某借款一事,自己一無所知,不應承擔該筆債務的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初某與孔某均未就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並且對自己借款時曾明確告知孔某自己向馬某借錢之事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判決初某向馬某所借150萬元屬於初某與孔某的夫妻共同債務。
一審判決後,孔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案件中初某未舉證證明所借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孔某已經從雙方並未共同生活,保姆的詳細記賬幾個方面舉證證明自己有關案涉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觀點。因此認定初某所借款項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從這個案例,我們不難看出,對於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有一個非常關鍵的標準——是否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哪些屬於共同債務?
《民法典》中確定了“共債共籤”,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得到了明確。根據《民法典》1064條規定,這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雙方具備共債的共同意思
(夫妻共同簽名或僅一方簽名另一方事後承認追認)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夫/妻個人借錢為家裡買日常生活用品)
3.超出家庭日常需要但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夫/妻個人借錢用於共同經營的店鋪)
4.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是以其個人名義向債權人借款,但該筆借款經由夫妻另一方銀行賬戶的,可以認定另一方明知並參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哪些不屬於共同債務?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數額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債權人未能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借錢花天酒地,債主無法證明自己有理由相信借款是夫妻都知道且同意的)
2.夫妻一方明確約定屬於個人債務的
(夫/妻個人借錢時約定好是個人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不算)
3.夫妻約定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夫妻約定財產劃分AA制,且債主瞭解該情況)
4.一方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
(夫/妻因賭博、吸毒等違法活動欠下的錢)
5.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
(夫/妻與他人串通,想在離婚財產分割中獲取更大利益)
感情出現裂痕的情況下,應當留意配偶一方的言行,不論是夫妻之間商談一方已負的債務還是與債權人協商一方已負的債務,都要小心謹慎,切莫輕易追認。
來源|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作者:陳蔚源
圖源自網絡
責任編輯 | 張巧雨
聲明|轉載請註明來自“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