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I績效考核方案及全套流程、表格
一、 總則
1、考核目的:員工考核的目的是通過客觀評價員工的工作績效,幫助員工提升自身工作水平,從而有效提升公司整體績效;
2、 考核原則
1) 以提高員工績效為導向;
2) 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3) 公平、公正;
4) 多角度考核;
3、 考核用途
1) 薪酬調整;
2) 職務升降;
3) 崗位調動;
4) 員工培訓;
二、 考核職責劃分
1、 由總經理、分管領導、綜管部組成考核小組,承擔以下職責:
1) 最終考核結果的審批;
2) 中層管理人員考核等級的綜合評定;
3) 員工考核申訴的最終處理;
2、 綜管部職責,作為考核工作具體組織執行部門,主要負責:
1) 對各部門進行各項考核工作的培訓與指導;
2) 對各部門考核過程進行監督與檢查;
3) 彙總統計考核評分結果;
4) 協調、處理各級人員關於考核申訴的具體工作;
5) 對考核過程中不規範行為進行糾正、指導與處罰;
6) 為每位員工建立考核檔案,作為薪資調整、職務升降、崗位調動等的依據;
3、 各部門主管的職責
1) 負責本部門考核工作的整體組織及監督管理;
2) 負責處理本部門關於考核工作的申訴;
3) 負責對本部門考核工作中不規範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
4) 負責幫助本部門員工制定工作計劃和考核標準進行把關;
5) 負責所屬員工的考核評分;
6) 負責本部門員工考核等級的綜合評定;
7) 負責所屬員工的績效面談,並幫助員工制定改進計劃;
三、 績效考核體系
1. 考核層級:由直接主管考核下屬
1. 考核週期
1) 考核週期分為月度和年度;
2) 對部門主管的績效考核分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3) 對部門經理以下崗位的績效考核分為月度考核,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成績的總和取平均值為準;
4) 月考核為每月2日進行組織績效考核上一月度的工作績效(遇節假日延後),考核完後提交綜管部;年度考核為每年的1月份;
2. 考核指標
1) 考核指標構成:關鍵業績指標(KPI)70%,能力指標20%,態度指標10%
2) KPI指標:代表崗位的核心責任和當期重點工作,是基於公司經營目標的層層分解,是兼顧公司的長期目標和短期利益、公司內部運營、成果和執行動因等因素之間的動態有機結合。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核:
任務績效:體現本職工作任務完成的結果。每個崗位都有對應崗位職責的任務績效指標。具體參見《考核指標表格》。
周邊績效:體現對相關部門服務的結果。
管理績效:體現管理人員對部門工作管理的結果。
包括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
定量指標是以統計數據為基礎,把統計數據作為主要評價信息,通過定量指標信息的直接提取或指標計算公式,最終獲得數量結果的業績考核指標;
定性指標是由考核人對被考核人業績做主觀的分析,直接給評價對象進行打分或做出模糊評判的業績考核指標,定性指標評價完全是利用考核人的知識和經驗做出判斷和評價。
3) 能力指標:根據考核對象表現的工作能力,參照能力考核標準,對考核對象的能力水平做出評定。
4) 態度指標:選取對工作業績能夠產生較大影響的考核內容,如完成任務認真程度、積極主動性等
3. 考核指標評分標準
1) KPI指標評分標準:
² 對於定量指標,設定“底限值”、“基準值”兩個目標值,
底限值通常是勉強能夠接受的績效最差情況;
基準值通常是需要經過一些努力才能實現的目標;
未達到底限目標值,考核得分為0;介於底限目標值和基準目標值之間,考核得分為6~8分;達到基準目標值,考核得分為8~10分;
² 對於定性指標,通過詳細描述被考核崗位該項指標分別為“優秀、良好、一般、需改進”時被考核人相應的工作表現,在考核時將被考核人歸入相應的類別即可。
評價標準:優秀,9~10分;良好,8~9分;一般6~8分;需改進,6分以下。
2) 能力態度指標評分標準:採取和定性KPI相同的四級評價標準,優秀,9~10分;良好,8~9分;一般6~8分;需改進,6分以下。
3) 考核得分= KPI指標得分×70% + 能力指標得分×20% + 態度指標×10%
1) 說明:月度考評分數連續在半年以上為優秀或者良好者,獎勵崗位工資免試提升一級;
月度考評分數連續在三個月為需改進者,通告批評一次,並處罰崗位工資降一級;連續半年以上為需改進者,公司給予勸退。
一、 考核程序
各考核人對被考核人進行考核評分;
人力資源部統計彙總所有人的的評分,人資部30日前將所有綜合評定結果報考核管理委員會審批;
審批後反饋到部門,由部門主管將最終考核結果反饋給被考核人;
二、 申訴及其處理
1、被考核人如對考核結果不清楚或者持有異議,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向人力資源部申訴;一般申訴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協調、處理。
2、申訴書內容包括:申訴人姓名、部門、申訴事項、申訴理由。
1、 申訴受理
人力資源部接到職工申訴後,應在三個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答覆。對於申訴事項無客觀事實依據,僅憑主觀臆斷的申訴不予受理。
受理的申訴事件,首先由人力資源部對員工申訴內容進行調查,然後與員工所在部門主管進行協調、溝通。不能協調的,人力資源部上報考核管理委員會處理;
申訴處理答覆:人力資源部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明確答覆申訴人;人力資源部不能解決的申訴,應及時上報考核管理委員會處理,並將進展情況告知申訴人;
考核管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後,一週內必須就申訴的內容組織審查,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訴人;
詳細流程見附件五《申訴流程圖》。
三、 附則
1、 考核過程文件(考核評分表、統計表)嚴格保密,考核結果只反饋到個人,不予公佈。
2、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定並負責解釋。
3、 本制度實施後,原有類似規章制度自行終止,與本辦法有牴觸的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4、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