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的文章是對大前天文章的回應,今天又不得不再次回應一下前天的文章,即任何一個制度必定有其好與不好的方面,美國人對選舉人團制度大多是不滿意的,這是因為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選舉人團制度自身的轉變,使得這個制度已經不能很好地發揮當初建國先賢們的所期望的作用了。有必要談一下建國先賢們所期望的作用,他們所期望的是選舉人團制度能夠照顧到小州的利益(在今天,仍然起到了作用,但是作用不大,因為現在選舉人團制度更照顧搖擺州,而搖擺州中的俄亥俄、賓夕法尼亞、佛羅里達等可都不是小州),他們希望選舉人團作為一個臨時召集起來的精英團體,可以選出更符合要求的總統(然而今天的選舉人已經不能自主投票,他們必須按照選民的意願來投票,所以這一點已經失效了)。
我的文章裡,既談到過選舉人制度的好,也談到過這個制度的不好,我只是從一個客觀的角度,為大家全面分析而已。我說這個制度的好的方面,不代表我認為制度完美,我說這個制度不好的方面,也不代表我認為這個制度不好
圖中綠色部分為已經加入這個協議的州,黃色部分為考慮加入這個協議的州
但是這個協議現在還沒有生效,也無法啟動,否則在2016年這個協議一旦啟動,當選的就是希拉里了。為什麼沒有生效呢,我們先看看這個協議的名字,裡面有一個“州際”這個詞,這就意味著這個協議是各個州之間的事情,而與聯邦政府無關。由於美國憲法將選舉人的產生交由各個州自行決定,因此,聯邦政府無權干預選舉人的產生。這個協議的啟動是有一定條件的,首先,最重要的條件就是,加入這個協議的州的選舉人票的總數要達到270張及以上,因為美國的選舉人總票數是538張,270張剛好過半數。而目前,加入這個協議的州一共有15個,另外再加上首都華盛頓地區,這15個州以及華盛頓一共有196張選舉人票,因此,距離270張的門檻還差74張。加入的州有
其次,當參與這個協議的各州的選舉人票總數達到了270張及以上時,這個協議就自動生效了。誰贏得了多數的普選票,加入這個協議的各個州就把自己的選舉人票投給誰,不論本州的多數選民選擇的是誰,該州都會把所有選舉人票投給在全國普選中獲勝的候選人。我們舉個例子,我們假設在2016年,這個協議就已經生效了,並且德克薩斯州也加入了這個協議。那麼在那一年,包括德克薩斯在內的加入這個協議的州都會把自己的選舉人票投給希拉里,以確保希拉里能夠當上總統,因為希拉里獲得的普選票要多一些,即使大多數德克薩斯州選民把票投給了特朗普,德克薩斯的選舉人也必須把選舉人票投給希拉里
這個協議違反憲法嗎?並不違憲,雖然憲法規定了各州之間的協議要經過國會同意。而實際上國會沒有對這一協議進行過投票,那麼為什麼不違憲呢?這和最高法院有關,我在接下來幾天會講一下具體原因。
作者:寰(huan)宇大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