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盂縣:1900萬糾紛案疑點多 案外案令人瞠目結舌

近期,網絡上的“山西怪事:普通借款被敲詐過億還陷入連環虛假訴訟”以及“山西陽泉:口語協議謬誤多 案外有案需慎斷”的報道引起很多人的關注。

為什麼在一個事件緣由上生出幾個糾紛案?記者聯繫到了案件的當事人付寶軍。通過付寶軍的敘述並查看了相關證據,不禁被看似簡單的民事糾紛案的案外情節所震驚。


幾個訴訟案件源於一個“根由”


正如“山西陽泉:口語協議謬誤多 案外有案需慎斷”報道中講述的情況。2008年至2012年年底,付寶軍與商世偉共同承擔了山西省盂縣曲曲城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雖然該項目前期工程投入較大,但是市場預期非常好,很多有實力的商人朋友都很願意借錢給付寶軍投入該項目。項目簽約到手不久,付寶軍當時的朋友任彥如主動借給付寶軍2500萬元,由於他們是朋友,借據也沒寫,雙方口頭約定項目賺錢後翻倍支付就行,連本帶利還款5000萬元。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付寶軍和任彥如就是借款關係,並沒有實質性合作施工。這就是付寶軍後期麻煩不斷的伏筆。


1900萬的糾紛由來


付寶軍回憶,2009年10月的一天,張海龍派人堵了運煤的磅房,阻止銷售,致使銷售工作停止數日。質問張海龍為什麼堵運煤磅房?張海龍說,任彥如2008年9月份借給付寶軍的2500萬元款項中有1000萬元是他的。付寶軍說,“面對這種情況,我只能問任彥如到底是怎麼回事?任彥如便承認他借給我的2500萬元中有1000萬是張海龍的。”

“具體是什麼情況我一直矇在鼓裡。我就跟任彥如說,你來處理這事情,當初借的是你的錢,我對你不對張海龍,張海龍是陽泉什麼樣的人,大家都心裡清楚,我不願意和他打交道。當時任彥如就是一直支支吾吾,沒說出個子醜寅卯。”付寶軍說。

可是當時面臨的問題就是不給張海龍寫收條,就不能銷售。無奈之下,付寶軍只好給張海龍寫下了1000萬的收據。而且張海龍要求收條的日期必須寫成2008年的,為了銷售工作不繼續受干擾,付寶軍只好按張海龍的要求,寫了一張2008年5月6日收張海龍1000萬的收據。“張海龍的錢,我始終沒見過!”付寶軍說。

付寶軍當時的會計張志鵬有證明,證實當時付寶軍是在張海龍的脅迫下,無奈寫下這張收據的。而付建文、陳冬雲、張永紅等三人的書面證明,證實了當時出現的情況,即由於張海龍指派人員阻擋銷售,致使銷售工作停滯。

2011年1月中旬,張海龍再次派人堵煤廠,強行阻止銷售。付寶軍回憶當時的情景說,“當時,我和張海龍電話溝通,說好給他200萬元,他就把人撤走。於是我就安排我外甥安春瑞給張海龍轉了200萬元。但是張海龍沒有履行諾言,揚言道,不滿足他的要求,就要強行阻止施工,必須給900萬的利潤才行。任彥如也讓我先答應張海龍的要求,隨後他和我再說。無奈之下,再次被逼寫下承諾書。” 承諾“曲曲城工程三區煤場現有儲煤在統一銷售完後,保證將欠張海龍利潤款900萬元還清,不得有任何一股東只拉煤不打款。”

付寶軍說,“實際在此之前張海龍直接和間接從我這裡已拿走2700多萬元。”

就是這樣,張海龍仍不知足,他於2017年上訴山西省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付寶軍給付他投資款和利潤共計1900萬元。


糾紛系人為設計 脅迫簽約應構成刑事犯罪


覆盤整個案件,不難看出,這個糾紛存在著嚴重的人為設計的問題。從一個人的實際借款變成了兩個債權人,而且都向付寶軍主張自己的“權益”,姑且不談合不合法,但其行為不斷升級,向付寶軍索款變本加厲,步步升級,堂而皇之地走司法訴訟程序,其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等刑事犯罪。令人瞠目,嘖嘆!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康文平律師認為,合同屬於民法上的概念,強迫他人簽訂的合同,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在民法上是可撤銷合同。當強迫簽訂合同的行為侵犯被害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程度超過了民法規制的範圍,民法已經不能使被害人的權益受到有效保護,則需要刑法發揮其保護法益、懲罰犯罪的功能。但是,合同債權不是具體的財物,是一種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是否為財產型犯罪之對象在刑法學界存在爭議,我國刑法也沒有將財產性利益納入侵犯財產罪一章的財產的範圍,這不利於在日益多樣的社會經濟活動中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對侵犯財產性利益的犯罪人正確地定罪量刑。所以,從具體的案例入手,對強迫他人簽訂合同並實現合同“權利”的行為進行準確地定性,是十分必要的。經過分析可知,合同的內容及種類、強迫行為的程度、實現合同“權利”的行為對象和方式這三個因素影響行為定性。所以,行為定性應當遵循的思路是:首先,分析作為合同內容的財產性利益是否為財產型犯罪的對象以明確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其次,研究強迫行為的程度以判斷罪名、犯罪的停止形態及罪數形態。最後,分析實現合同“權利”的行為對象和方式以確定罪數形態。釐清了行為定性思路的基礎上,再對合同的內容及種類、強迫行為的程度、實現合同“權利”的行為對象和方式進行具體認定,將其作為行為定性的理論依據,從而認定強迫他人簽訂合同並實現合同“權利”行為的性質。

由此,康文平律師認為這一案件不是單純的民事糾紛,已涉嫌刑事犯罪。


二審結束 省高院發回再審

該案經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再經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審法院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是:一是2010年3月8日付寶軍給付給張海虎的500萬元能否認定成付寶軍給付張海龍的款項;二是2010年5月11日,王學超給付張海虎的500萬元能否認定成是付寶軍給付張海龍的款項;三是2011年1月15日轉賬的200萬元是否為付寶軍多支付的款項;四是是否為夫妻共同之債。並作出民事判決書((2018)晉03民終925號):一、撤銷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2017)晉0302民初1001號民事判決;二、付寶軍於本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張海龍投資款1000萬元;三、駁回張海龍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付寶軍的訴訟請求。

對此付寶軍不服,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

一、在本案中,實際是付寶軍向任彥如借了2500萬元。但張海龍干擾施工,並逼迫付寶軍為其書寫了1000萬元的收據,實際上付寶軍從未收到過張海龍一分錢。

二、付寶軍給張海龍打款情況:

(1) 2010年3月8日,付寶軍打入張海龍親弟弟張海虎賬戶500萬元。

(2) 2010年5月11日,王學超代付寶軍打入張海龍親弟弟張海虎賬戶500萬元。

(3) 2011年1月15日,安春瑞代付寶軍打入張海龍賬戶200萬元。

(4) 2011年1月31日,商世偉代付寶軍打入張海龍賬戶500萬元。

(5) 2011年2月1日,付寶軍打入張海龍賬戶300萬元。

(6) 2011年3月4日,付寶軍打入張海龍賬戶100萬元。

以上共計2100萬元。

三、本案中付寶軍打入張海虎賬戶的500萬元和王學超代付寶軍打入張海虎賬戶的500萬元很顯然是付給張海龍的款項。理由如下:

1、付寶軍根本不認識張海虎且其與張海虎也從未有過業務往來,其沒有理由打款給張海虎,並且庭審中商世偉、王學超、張永紅及我方銀行打款申請單(申請單上明確載明收款人為張海龍)也能夠證明該款項是打給張海龍的。付寶軍只是受張海龍的指示將付給張海龍的該款項打入該賬戶。

2、銀行賬號屬個人隱私,張海虎的個人賬號付寶軍不知道,只有張海龍能提供,因此可以證明該賬號是張海龍指定給付寶軍的打款賬號。事實上也是如此,張海龍給付寶軍提供了張海虎的賬號,讓付寶軍將其支付給張海龍的款項打入該賬號中。

3、在張海龍提供的承諾書中,只提及了900萬元利潤,隻字未提1000萬元所謂的“投資款”,說明張海龍認可已收到付寶軍1000萬元。而該承諾書落款時間是2011年1月17日,說明在2011年1月17日之前,張海龍已收到付寶軍1000萬元款項,因此承諾書內容裡才只出現900萬元。而2011年1月17日之前付寶軍支付的1000萬元款項恰好是張海龍指定打入張海虎賬號中的這兩筆款項,進一步證明這兩筆款項是支付給張海龍的而非張海虎。

四、張海龍、張海虎陳述付寶軍及付寶軍委託第三人打入其二人銀行賬戶的款項是任彥如給付的,但張海龍、張海虎二人均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付寶軍的再審申請,併發回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北京市五泰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尚曉民律師認為,山西省高院接受付寶軍的再審申請,是對整個案件的精準把握。高院認為,被申請人張海龍提供了2008年5月6日收據和2011年1月17日承諾書,主張再審申請人付寶軍尚欠其1900萬元投資款和利潤,付寶軍對此不予認可,主張其自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已將1900萬元全部給付至張海龍及其指定的其弟張海虎的銀行賬戶,並提供了銀行轉賬憑證6份以及安春瑞、王學超、商世偉的證人證言及視頻資料予以證實。二審訴訟中,張海虎到庭參加訴訟,認可其收到了1000萬元,主張該1000萬元系任彥如付給其的投資款及利潤,並不是替張海龍收款,但張海虎並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實。二審法院在張海虎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主張成立,也未對2018年8月14日付寶軍所提交的要求調取張海虎銀行賬戶明細的申請進行答覆的情況下,僅根據張海虎的陳述,就以張海龍與張海虎並非同一民事主體,認定該1000萬元為付寶軍給付張海虎的款項,有所不當。即有司法理論、實踐基礎,也有節省司法資源的考量。

尚曉民律師說,省高院提及了付寶軍與任彥如合夥協議糾紛尚在審理中的問題,這一案件可以準確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1000萬元是付寶軍給付張海龍的投資款和利潤,還是任彥如給付張海虎的投資款和利潤。

我們將關注案件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