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農藥,對農作物造成一定危害主要有2個原因。
農藥檢查
一、農藥銷售企業或門店銷售假劣農藥
若您購買到假劣農藥,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通過法律手段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讓生產銷售假劣農藥的企業賠償您的損失,同時做出相應的處罰。
(一)什麼是假劣農藥?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已經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農藥管理條例》公佈,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條
(二)購買到假劣農藥處理?
1、對銷售假劣農藥的處理。農業主管部門會出動執法人員調查取證,若發現該銷售農藥企業或門店銷售假劣農藥,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生產假劣農藥的處理。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生產農藥或者生產假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違法生產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由於種植戶使用不當造成藥害。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已經2017年2月8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農藥管理條例》公佈,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條 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籤標註的使用範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範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農藥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標籤標註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穫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於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若農民朋友未按照農藥使用說明中使用範圍、方法、加大劑量、用藥時間等問題,在農藥合法的情況下,農藥銷售者沒有責任。農民朋友應該認真學習農藥使用技術,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經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