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微課堂:
你好,本案屬於地下設施致害責任,可提起侵權之訴。
《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二款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地下設施致害責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只要管理人未設置明顯標誌、未採取安全措施,直接推定有過錯,不需要由原告來證明被告存在過錯。
一般來說,城市街道排汙窨井的管理人是市政管理處。本案中,市政管理處作為排汙窨井的管理人,未盡到管理、維護的義務,致使窨井蓋損壞並導致你受到傷害。如果市政管理處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到管理職責,且不能證明你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你可以收集排汙窨井導致你受傷以及由此產生相關費用的證據,以市政管理處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請求法院判令市政管理處對你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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