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微課堂: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騙的同學因為第三人(詐騙者)的詐騙行為造成損害,應當由詐騙者承擔賠償責任。你作為QQ賬號的管理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鍵在於你是否存在過錯。
本案中,你的QQ賬號被非法盜用,作為一名普通的網民,你難以預料和阻止該事情的發生。得知QQ賬號被盜用之後,你採取了積極的補救措施,包括及時修改密碼、通知自己的同學等等,最大限度的防止了損失的擴大。因此,你在本案中盡到了管理義務,不存在過錯。
同時,在本案中,你同學雖然是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一定過錯。作為網民,你同學應當充分認識互聯網的虛擬性,在通過QQ進行資金交易之前,有義務對QQ賬戶使用者的真實身份進行核實。因此,你同學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對於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
綜上,詐騙者應當承擔對你同學的賠償責任,你作為QQ賬號的管理人,在本案中盡到了管理義務,無須承擔賠償義務。
然而,法律無情人有情。願意借錢給你的同學,儘管受騙上當,但患難見真情,值得你珍惜。建議從情義的角度,對被騙的同學給予適當補償,並以此為契機,鞏固你和同學之間珍貴的友情,這才是本案你最大的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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