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是投資的一種方式,
提到“入股”
人們的第一印象往往是:
出資→獲得股份→分紅
但是,“入股”真的這麼簡單嗎?
今天,我們來聊聊“入股”的那些事。
張三與人合夥經營了幾家服裝店,
疫情期間,生意冷清,
服裝店需資金週轉,
於是,
張三想通過他人“入股”的方式解決這個問題。
A服裝店
張三與李四簽訂合夥協議,共同經營A服裝店。
張三出資60萬元(佔出資比例60%),
李四出資40萬元(佔出資比例40%),
二人約定增加合夥人須經雙方一致同意。
經營過程中,需資金週轉
張三與王五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約定:張三向王五轉讓A服裝店20%的“股份”,
由王五向張三支付20萬元轉讓款,
王五按20%的“股份”分配A服裝店的利潤,
李四對張三與王五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並不知情。
王五可能面臨的風險
1
王五的入夥未經李四同意,在經營盈利的情況下,李四可能不認可王五的合夥人身份,王五將面臨無法參與分紅的風險。
2
在經營虧損的情況下,張三、李四可能一致認可王五的合夥人身份,王五將面臨承擔虧損的風險。
此外,王五並未參與A服裝店的經營,
對盈虧情況並不知情,
其權益更加難以得到保障!!
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一條規定:“在合夥經營過程中增加合夥人,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的,應當認定入夥無效。”
B服裝店
張三經營B服裝店
因需要資金,與趙六簽訂合夥協議
約定:趙六向張三支付20萬元投資款
趙六佔B服裝店20%的“股份”
不參與經營
張三每月向趙六支付不低於8000元的分紅款
趙六可能面臨的風險
1
合夥人應當共同勞動、共負盈虧。張三與趙六約定投資保底收益,可能存在“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情形,上述協議可能會被認定為借款合同。
2
保底分紅的約定變相違反了法律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限制,超出法律規定的利率,超過的部分是無效的。
在個人合夥的情況下,入夥做生意,
應當熟悉所有的合夥人、共同經營,
至少應徵得所有合夥人的書面同意,
瞭解經營情況,
那些希望“投資”後就坐等“分紅”的想法,
從一開始就潛藏著風險!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你所說的“股份”
在法律上可能並不稱之為“股份”
下面,
我們來看看“投資”在不同法律中的表述
個人合夥中的“出資比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表述中,合夥人的投資表述為“出資比例”。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一般按出資比例承擔債務。入夥時,應徵得全體合夥人同意。
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表述中,合夥人的投資表述為“財產份額”。合夥協議依法由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表述中,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出現的都是“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持有股權,主要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所對應的是比例,比如張三持股60%。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表述中,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中出現的都是“股份”。股份對應的是股數,比如李四持有100萬股。股票是股份制公司對外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是股東對該公司擁有所有權的憑證,也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票據。
總之
投資有風險
入股須謹慎
大家在進行投資的時候
一定要審慎選擇!!!
內容來源:臨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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