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股東未按時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公司是否要擔責?

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李某清償原告王某股權轉讓款163500元。

2017年初,王某與李某、案外人羅某、張某共同投資成立公司。2018年10月10日,因股東間經營理念不一致,王某選擇退出公司,將在公司的股權都轉讓給李某,李某承諾在2018年12月底前將股權轉讓價款258500元付清。到期後,李某沒有按期付款,後經王某多次催討,李某出具書面借條,並再次約定在2020年1月15日前償付。付款期限屆滿後,李某僅還款95000元,餘欠163500元股權價款一直沒有支付。因被告李某系現公司唯一股東,故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公司一併對股權價款承擔給付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王某與李某就公司股權轉讓形成的債權債務糾紛,合同相對方是王某和李某,李某就股權轉讓價款的給付,已出具借據予以確認並約定具體的給付期間。到期後,李某未按期償付,應當承擔繼續支付並支付逾期付款期間利息的違約責任。公司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相對方,王某要求該公司承擔股權價款的給付義務,沒有法律依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