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罪裁判案例研讀(一)

侵犯商業秘密罪裁判案例研讀(一)


裁判要旨

1.商業秘密中,客戶的需要、交易習慣、意向、結算方式等顯然不能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此類秘密信息為被害人單位帶來經濟利益。被害人對此類信息採取了保密措施,且與行為人之間簽署了保密協議條款,故客戶名單應當屬於商業秘密。

2.行為人違反與前單位的保密協議約定,使用其所掌握的前單位客戶名單的商業秘密,與原客戶進行業務往來,給前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特別嚴重後果的,其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3.在計算侵犯商業秘密罪所造成損失時,以涉案客戶的貿易量分別乘以被害單位與相應客戶的營業利潤率,合計作為權利人損失,但綜合考慮案件實際情況,應當扣除行為人為開展貿易而向中間聯繫人支付的合理佣金。


基本案情

某外貿公司(被害單位)系一家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經營範圍為服裝、化工產品、建材。被害單位與A、B、C等外商公司經過多年貿易、相互磨合,形成一定的業務關係,掌握了這些客戶的交易習慣、交易意向等特殊經營信息。

行為人入職被害單位,歷任被害單位業務員、部門副經理、部門經理、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等職務。該行為人任職期間,負責與前述系列外商公司開展外貿服裝出口業務。被害單位與行為人簽訂勞動合同書,在合同附加保密條款中約定"職工必須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外銷人員離開公司三年內不得從事原商品原客戶的外銷業務,並不得將所掌握的公司信息透露給其他人員或其他公司"。同時,該公司每月向費曉新支付保密費。

行為人後離職,但自行為人離職後,前述系列外商公司中,數家公司未再與被害單位開展業務。

審理查明,行為人離職後,在保密期間違反與被害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使用其所掌握的被害單位的經營信息,以相應公司的名義與客戶相關外商公司開展外貿服裝出口業務。

行為人供述,在網上可以查到這些客戶公司的聯繫電話等,但有關研判技巧、交易內容、客戶的需要、結算方式等,是無法查到的。另外,即使能夠聯繫到客戶,也不是立即就可以開展業務,談妥價格,建立信任關係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其在辭職前,與三家外商公司通過電子郵件聯繫,確認客戶願意在其離職後繼續合作。離職後,其通過相關公司與上述公司做服裝出口業務。後,其成立新公司繼續與上述客戶做生意。


法院認為

1.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被害單位與客戶開展貿易的經營信息不僅包括客戶名稱、地址,還包括客戶的需要、交易習慣、意向、結算方式等顯然不能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也不為所屬領域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具有秘密性;這些信息是被害單位通過長期的業務聯繫、溝通、合作後固定下來的,為此付出了相當的努力;上述經營信息能為被害單位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且被害單位採取簽訂保密協議、制定保密規定、支付保密費、適用加密手段等保密措施進行保護,應當屬於被害單位的商業秘密。

2.商業秘密是一種無形財產,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所造成的損失,更多的表現為權利人競爭優勢的降低、市場份額的減少甚至商業秘密因被公開而滅失。對於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單位的損失金額的計算,應當以被害單位因侵權行為失去業務,進而失去本應當可以獲得的利益來界定權利人的損失,這樣更符合立法的表述和精神。按照上述規定及審計報告,以涉案的客戶的貿易量分別乘以弘被害單位與相應客戶的營業利潤率,合計後作為權利人損失具有合理性。但是,計算損失時應再扣除行為人離職後為與涉案客戶發生貿易而向聯繫人支付的佣金。佣金乃商事活動中支付的合理對價,應當計人成本而非利潤。同時考慮,被害單位在與系列外商開展合作時也有支付佣金的情形,故該合理佣金應當排除在損失數額之外。

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2012)錫濱知刑初字第43號


裁判要旨

侵犯商業秘密罪主要包括非法獲取他人商業秘密、非法披露商業秘密和非法使用商業秘密三種基本情形,在具體案件中,認定損失數額時應當分別採取不同的標準。在行為人沒有使用或者經營,被害單位也沒有投入生產的情況下,應當以被害單位研發成本作為損失計算標準。


基本案情

行為人任職被害單位並簽署保密合同,其在被害單位負責某產品的部分研發工作。行為人在離職時將有關技術圖紙帶出。

被害單位生產出某產品並投放市場後,行為人在某論壇上發佈主題為"該產品實現方法"的帖子,並將相應文章上傳到網站資料中心後陸續修改、增加內容。同時,行為人將其在被害單位工作期間掌握的產品電路部分圖紙添加至其上傳到網站資料中心的文章中,該文章在網絡上被點擊、下載,致使被害單位研發的該產品電路部分核心秘密被披露,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

行為人違反與被害單位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被害單位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其行為已經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本案特殊性在於損失數額認定問題。在本案中,因為附有商業秘密的產品還未投入生產,所以被害單位實際損失無法計算。行為人也不存在以非法利用被害單位的商業秘密生產經營獲利為目的,而是出於洩憤報復的目的侵犯被害單位的商業秘密,且行為人也沒有實際經營,故直接計算被害單位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犯商業秘密所獲得的利益均不可行。但是行為人的行為使得被害單位的商業秘密基本喪失了秘密性。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以被害單位的研發費用作為計算侵犯商業秘密所造成的損失。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2008)門刑初字第25號


裁判要旨

1.侵犯商業秘密罪主要包括非法獲取他人商業秘密、非法披露商業秘密和非法使用商業秘密三種基本情形。在披露型侵犯商業秘密罪中,可綜合考慮研發成本、實施收益、可得利益及該商業秘密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來進行評估。若商業秘密並未被權利人投入使用,將權利人為開發該商業秘密而支付的研發成本認定為損失。

2.商業秘密應當符合非公知性、實用性和價值性特徵。"非公知性"具有相對性且商業秘密不具有排他性,允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同時擁有同一商業秘密。同時,為獲得商業秘密所花費的時間、經費和努力可以作為考量非公知性的考量因素。


基本案情

K公司與H公司簽訂協議,約定K公司根據H公司的訂單提供合成化學服務,K公司對相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協議履行中,由H公司下達訂單並提供部分結構式的合成路徑建議,K公司以該合成路徑建議為基礎或自行設計的合成路徑進行具體的合成實驗,最終向H公司交付實驗報告和相應化合物。實驗報告內容包括訂單信息、是否可以合成目標化合物、合成的具體方法和過程等,報告上印有"Confiden-tial"(保密)字樣。

行為人在K公司工作,崗位為H項目組合成研究員。根據協議約定,其在受僱期間和以後,對K公司的研究資料及公司從第三方處獲得的保密或專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K公司的實驗室設有門禁系統;員工只能使用自己的賬號和密碼登錄工作用電腦;電腦的使用設置一系列禁止性規定,包括:若非特殊需要不為電腦配備光驅和軟驅,不開通USB接口;未經機主本人允許,不得擅自使用、移動或拆裝他人計算機;員工不得將公司數據帶出公司;嚴禁連接公司網絡,下載公司內部資源信息等。

行為人先後數次採用秘密拆換電腦硬盤轉存數據信息的方式,竊取K公司其他研究人員電腦中的相關研究資料,其中包括K公司和H公司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89個化合物結構式及合成過程信息。

行為人辦理離職手續時,書面確認離職後不向任何人透露其知悉的K公司或其客戶的任何商業秘密。行為人離職後,為展示其研發能力,吸引潛在客戶,將其竊取並編輯整理的化合物結構式,以尚未成立的新設公司的名義,在化工領域國際通用的數據庫及新設公司的網站上公開披露。

經檢索,新設公司在數據庫發佈的89個化合物結構式,均系首次公開披露。另外,在某些結構式的首次披露日前,H公司對該3個結構式享有專利優先權。


法院認為

1.針對涉案化合物結構式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問題

經專業檢索,涉案88個結構式在被告人披露前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具有非公知性。結構式研發中包含了專業技術人員的創造性勞動,結構式可合成化合物或供下一步研究之用,合成失敗也能幫助拓寬研究思路,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具有實用性和價值性,故結構式及其合成信息構成商業秘密。

2.針對犯罪行為造成損失的問題

經過比對H公司訂單和K公司提交的實驗報告可知,K公司並非僅僅根據H公司的指示進行合成,而是在對合成路徑和步驟進行具體的設計和研發後再進行合成實驗,其合成涉案化合物的行為並非簡單的加工承攬行為,其中凝結了兩家公司共同的研發投人,相應合成費用屬於研發費而非加工費。在結構式的合成實驗中,可能經歷多次的合成失敗過程,也不可避免地要重複合成以供各類試驗所需,故合成失敗及重複合成所涉及的費用也屬於研發費用。雖然行為人僅披露了結構式,他人根據結構式無法直接知道化合物的合成方法和用途,但行為人的披露行為導致這些結構式必定得不到發明專利的保護,H公司為此投入的研發費用必然遭受損失。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構式被公眾知悉,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可根據相應研發成本來計算。研發過程包括結構式的設計、合成驗證、重複合成等階段,H公司為此支出的費用均屬結構式的研發成本。本案查實的合成費屬於後兩個階段的研發成本,可認定為行為人的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但對於享有專利優先權的結構式的相應合成費應從中扣除。

3.二審法院意見

(1)涉案結構式具有非公知性

涉案結構式的同分異構體和近似結構式在專利文獻中被公開,並不意味著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無需付出一定代價即容易獲得涉案結構式。另外,H公司相關專利說明書公開部分化合物結構式的時間晚於行為人披露相關結構式的時間,故在行為人披露之前,相關化合物結構式仍具有非公知性。

(2)涉案結構式具有實用性

本身不攜帶合成路徑、方法及使用的信息,但結構式不同,對應化合物的生物活性也不同。相關技術人員可以從結構式的變化中獲得啟示,有助於化合物的研發活動。同時,化合物權利要求應當用化合物的名稱或者化合物的結構式或分子式來表徵,而權利要求是通過技術特徵來限定的,因此,分子式或結構式反映了化合物的技術特徵,具有實用性。

(3)涉案結構式具有價值性

專利申請規定並未沒有限制單獨的分子結構式申請專利的內容。此外,結構式可以在藥品研發市場中作為交易對象以及行為人為吸引潛在客戶而違背承諾披露涉案結構式均說明結構式本身的價值性。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2)浦刑(知)初字第42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滬一中刑(知)終字第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