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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在存錢時不小心將錢存在了別人的卡號上面,這時有的人會將別人存在卡上面的錢佔為已有,那麼,他人存到自己銀行卡的錢,不歸還構成犯罪嗎?
網友諮詢:李一(16週歲)進城打工,用人單位要求其提供銀行卡號以便發放工資。李一忘帶身份證,就借用老鄉胡二的身份證並以胡二的名義辦理了銀行卡。李一將銀行卡號提供給用人單位後,請胡二代為保管銀行卡。數月後,胡二持該銀行卡到銀行辦理密碼掛失,取出1萬餘元現金,且拒不退還。
河北金派律師事務所趙淑蓮律師解答:
胡二的這種拒不歸還的行為構成侵佔罪,理由如下:
第一,胡二不構成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的根據,取得利益而造成他人損失的法律現象,其成立要件之一為沒有合法的根據,本案中,李一和胡二之間已經形成一種銀行卡委託保管的法律關係,而並不是沒有合法的根據,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
第二,胡二拒不歸還的行為已構成侵佔罪。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交出的行為。
綜上,胡二拒不退還財物且數額較大行為構成侵佔罪。
趙淑蓮律師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佔罪構成特徵: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畢業於南開大學法律碩士專業,重信任重責任,法律專業知識深厚,辦案經驗豐富,從業多年深得委託人好評
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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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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