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四川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四川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19〕34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18〕1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和《四川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各級政府負責本地區的消防工作,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地區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總責,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決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消防安全問題;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綜合協調本地區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指導,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並明確分管負責人。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責、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第二章 各級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等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召開年度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下一級政府和所屬工作部門部署消防工作,向上一級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三)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佈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統籌納入相關國土空間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加快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促進城鄉消防事業共同發展。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將消防工作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績效管理等重要內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將消防工作成效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掛鉤。   

(六)每年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落實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和約談制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於5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或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建設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質。   

(八)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   

(九)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加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做好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保障工作。   

(十)推動消防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應用,推進"智慧消防"建設,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設備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十一)按照立法權限,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工作需要,推動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鄉鎮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支出。   

(三)及時編制、修訂鄉鎮消防規劃,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鄉國土空間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四)發揮群防群治作用,因地制宜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督促隱患查改等工作。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應成立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傳統村落及名村應建立兼職消防隊伍和消防機制。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做好無物業服務住宅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區創建等活動。推動村(社區)建立微型消防站、志願消防隊,配齊滅火救援裝備器材。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八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三章 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範標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部門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評,保障消防工作經費。按照職責分工對所屬單位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勢,部署本部門並督促所屬單位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   

(三)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制定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逃生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素質。   

(四)強化督導考核,將消防工作職責落實情況作為評先評優、評級評星的重要依據。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職責的同時,嚴格依法審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事項,並抄送同級消防救援機構。   

(一)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和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知識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指導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消防救援機構移交的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負責消防救援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並保障消防車輛通行,協助封閉火災現場,維護火災現場秩序。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的行業消防安全,加強對社會消防公益組織、消防志願隊伍建設等工作的扶持指導。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   

(五)自然資源部門配合編制消防專項規劃,依法納入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明確消防站用地,合理佈局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並監督實施。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依法查處建設工程消防違法行為;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加強住宅小區的消防安全防範並做好住宅小區的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依法依規開展建設工程消防領域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參與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調查。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內河流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文化娛樂場所、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旅行社、星級飯店、A級旅遊景區、旅遊民宿、星級農家樂等單位(場所)依法依規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九)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健康機構審批或管理的行業消防安全,協助做好火災事故人員傷亡統計工作。   

(十)應急部門對主管的行業領域依法實施行政審批和安全生產監管,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有關安全生產許可。   

(十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生產、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質量違法行為;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標準制訂及修訂工作;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二)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參與擬訂消防專項規劃,參與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社會消防力量建設。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負責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承擔重要會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十三)人防部門負責人防系統內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十一條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對本行業領域相關單位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檢查行業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災隱患和突出問題,逐級落實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指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佈局。在工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中,提升企業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三)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安全科技納入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示範。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四)宗教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五)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監獄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六)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依法依規做好消防救援事業發展的經費保障。   

(七)農業農村部門依法依規做好農業、農村領域消防安全工作。   

(八)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退役軍人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導軍休軍供等服務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十一)國資委負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十二)體育、糧食等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儲備糧儲存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十三)宣傳、廣播影視部門負責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印刷業、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督促新聞媒體發佈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十四)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監督管理保險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支持鼓勵保險機構發揮參與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二)郵政管理部門依法指導和監督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電力行業管理部門依法督促電力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聯勤聯訓聯動機制,負責救援現場電力切斷、保障等工作。   

(四)燃氣規劃、建設、管理、經營等相關單位的主管部門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氣經營企業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五)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互聯網信息部門負責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六)氣象、水利、地震部門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部門。   

(七)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有關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負責人及其職責,制定完善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常態化組織開展消防工作檢查,每年組織開展消防工作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障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適當比例用於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四)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和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五)按要求和頻次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七)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當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門、人員。在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或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八)建立微型消防站和專(兼)職消防隊伍,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開展經常性訓練演練,提高火災撲救能力。   

(九)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宣傳教育能力。   

(十)發生火災事故,應當及時提供單位相關真實情況和資料,全力協助開展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等工作。   

(十一)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保障消防設施完好、疏散通道暢通、消防車通行不受影響、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被佔用;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等區域無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   

第十六條 消防設計審查、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並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責任落實、追究與容錯

 第十八條 對消防工作職責不落實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對本級部門或上級組織對下一級組織按照職責權限組織實施約談:   

(一)消防工作經費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力量建設等任務推進緩慢、落實不力的。   

(二)本地區、本行業系統消防安全形勢嚴峻、問題突出的。   

(三)其他應當約談的情形。   

第十九條 對消防工作職責履職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責任的公職人員予以問責: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一年內被約談兩次的。   

(四)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二十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相關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火災事故,經查實已經履行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並全面落實了上級有關工作部署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相關工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三條 各市(州)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