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時間,
潘先生入手了一間“二手房”,
本是一件值得開心的事,
但想早日住進新家,
卻成為一件棘手的事......
原來,因開發商遲遲不交樓,
“賣方”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此時潘生覺得這筆交易風險較大,
想盡快解除該房屋買賣合同,
但想拿回錢並沒有那麼順利,
創
新
模
式
近日,南海區訴前和解中心與南海區公證處聯動,成功調處這起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並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南海區公證處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出具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公證債權文書。
這宗訴前調解案件為全市第一宗以公證機關依法作出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調解終結的案件,是南海法院著力落實加大公共法律服務機制整合力度的多元化解工作機制的新思路,南海法院希望有更多的公共法律服務整合至訴前和解工作當中,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不斷增添新能量。
我們一起來看看
這份公證債權文書是如何出具的!
4月10日下午,調解員接到了一通來自廣州地區的座機來電,對方直接向調解員反映:“調解員,潘某與李某已經協商一致,希望調解解決!”調解員一邊接聽一邊查詢案件,但幾經查詢,卻查無此案。這時,電話那頭解釋到:“是這樣的,我是潘某代理律師”。
原來潘某與李某在2019年簽訂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潘某向李某購買房屋,但因李某與開發商之間的糾紛導致逾期未交付案涉房屋給潘某。
後來,潘某偶然得知李某在南海區人民法院有案件,該案已導入訴前南海區訴前和解中心,遂問李某取得調解員聯繫方式,現雙方欲協商解決該房屋買賣糾紛,但潘某暫未遞交資料至南海法院起訴。潘某提出能否參與訴前和解中,儘快解決雙方糾紛。
因該案的來源不同於一般的訴前和解案件,調解員立刻與李某獲得聯繫核實情況。經確認,潘某與李某之間就雙方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確有“有方案但無效力,有計劃但時間緊”的情況。調解員將案件情況報告南海區訴前和解中心,並請求和解中心給予指導。和解中心結合案件情況,提出了建議:雙方當事人通過共同出具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債權文書,從而化解糾紛。
其後,調解員在取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於2020年4月17日下午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同時南海區公證處派出兩名公證員到場辦理“作出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公證。
經過近3小時的調解協商,在調解員和公證員的共同努力下,雙方當事人對各自的原始方案都作出了讓步,最終握手言和!南海公證處對該協議作出了相關公證債權文書,同時向各方當事人釋明瞭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
這份公證書出具後,
潘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雙方當事人對矛盾化解方式也產生新認識。
和解+公證,讓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我們一起再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南法君說
在探索中尋求突破,
我們期待拓展“和解+公證”聯動創新渠道,
提升司法公信力,
減少訴累,做到為民解憂!
圖文 | 立案庭 郭敏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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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活動解釋權歸南海法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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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志成城、齊心戰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