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談戀愛的時候
送禮物,發紅包
甚至幫你還錢
都不成問題
一旦分手了
幫你還的錢,我還能要回來嗎?
案情回顧
原告莫某和被告鄒某在2014年3月至11月期間是戀人關係,在兩人戀愛之前,鄒某向案外人牆某出具借條借款79000元。
2014年4月到5月期間,原告莫某先後向案外人牆某轉賬兩次共計79000元,用途載明:鄒某還借款。同時,牆某出具收條一張,載明鄒某還清牆某借款。
2019年3月1日,原告通過電話向被告催要其代被告償還的牆某借款79000元,被告表示等經濟寬鬆了償還。
法院審理
鄒某主張案涉79000元系二人戀愛期間,莫某自願幫其償還借款,系無償贈與。莫某主張案涉79000元是給付的婚約財產,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現雙方締結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鄒某應當返還。
雖鄒某主張案涉款項系莫某對其的贈與,但並未舉示相關證據證明莫某有過幫其清償債務系無償贈與的意思表示,且鄒某在莫某一審中提交的通話錄音中明確承認經濟寬裕後將會償還案涉款項,鄒某的主張無事實依據,莫某在雙方戀愛期間幫鄒某償還了大額債務,並保留鄒某向他人借款的借條,並非無條件的贈予,不同於情侶戀愛期間小額贈與性質,故案涉款項 79000 元應為婚約財產。後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故鄒某應當予以返還。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2014年幫戀人還的錢,
2019年才來催要,
是不是過了訴訟時效呢?
被告鄒某也是這樣主張的!
在二審中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是這樣說的
一審中,莫某舉示的其與鄒某 2019 年 3 月 1 日的通話錄音內容可知,鄒某在 2019 年 3 月 1 日時表示經濟寬裕後將會償還莫某案涉款項,故應當認定鄒某對該筆債務重新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
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鄒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法官後語
本案處理重點主要在於對戀愛期間一方給付對方大額財物性質的認定。
戀愛期間男女相互給付財物是一種十分常見的現象。對於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的給付應當認定為是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系無償贈與,不應當要求返還。
本案中,原告的贈與行為實際上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如果將來的婚姻得以履行則贈與生效。原、被告雙方雖然經過戀愛但是並未登記結婚,應視為條件未成就,其贈與行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感情裡
沒有誰的付出是理所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