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購設備器具允許一次計入成本費用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