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劃定茂名市第一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茂府規〔2019〕12號
為進一步保護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加大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整治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粵府〔2018〕128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劃定我市第一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機械類型: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剷車、開槽機、打樁機、混凝土輸送泵、拖拉機、收割機、插秧機、耕整地機械、灌溉機械、植保機械、叉車、起重機、裝卸搬運機械、牽引車等。
二、劃定區域:將茂南區、電白區的城市建成區劃定為第一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詳見附圖)。
茂南區第一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
電白區第一階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
其中電白區有兩部分
1、電白城區禁止區63.8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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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電白市民公園片區13.3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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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用標準:使用過程中排放黑煙等可視汙染物或排氣煙度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所規定Ⅲ類限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在上述區域使用。
四、應急搶險工程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六、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