涅槃樂隊的笑臉標誌被抄襲?從被告律師的答辯談談美國的版權登記

涅槃樂隊的經典笑臉標誌

去年12月,涅槃樂隊發起了一起針對時裝設計師馬克·雅各布斯(Marc Jacobs)的訴訟,認為雅各布斯的在他的“私制唱片:垃圾搖滾回潮(Bootleg Redux Grunge)”系列作品中,明顯抄襲了涅槃樂隊的笑臉標誌。

最近,時裝設計師馬克·雅各布斯要求法庭駁回訴訟,他認為涅槃樂隊不擁有笑臉標誌的版權,而且他的設計與涅槃樂隊的笑臉標誌之間也存在著差異。

被告律師表示:“原告訴訟的前提是涅槃樂隊擁有笑臉設計的美國版權登記,而實際上他們並沒有(儘管這一設計與被告產品所登記的笑臉設計並不相同),而且笑臉也僅僅是被告作品的一小部分。因此,被告的設計並沒有非法的侵犯原告設計的權利。”

“因為上述的原因,該訴訟應該予以駁回。”


被告律師的抗辯很有意思,對法庭來說恐怕也是個不能忽略的證據,今天我們就藉著被告的抗辯來談談美國版權登記制度。

國際版權保護的一個基本原則是自動保護,即版權的獲得和保護不以任何形式要件為前提條件。根據《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享有和行使版權,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這裡所說的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既包括不必註冊、登記和提交樣書,也包括不必進行版權登記。然而,與絕大多數的國際社會成員不同,美國在相當長的時間裡一直堅持以加註版權標記的版權登記作為版權獲得的前提條件,以註冊和提交樣書作為實施(enforce) 版權的前提條件。直到1989年後才因為簽署的《伯爾尼公約》在美生效才開始對這一規則進行改動,但時至今日,版權登記仍然是影響版權實施的重要因素。

根據美國版權法第408條規定,無論是已經出版的作品還是尚未出版的作品,其版權所有人可以在版權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向版權局註冊登記自己的作品。註冊登記的目的是讓版權局建立儘可能完備和廣泛的版權記錄,有利於版權的管理和實施。在進行註冊的時候,註冊人必須填寫申請表格,繳納註冊費用,並提交作品的複製品或錄音製品。版權局在收到申請表格、費用和複製品後,只進行形式審査,看是否有明顯的錯誤,或者有關的客體是否屬於版權法保護的對象。如果以上情形都不存在,則發給註冊證書。僅就進行形式審查而言,中美兩國的著作權登記是一樣的。看你作品驚奇,贈你一套版權登記秘籍



但是美國的版權登記的重要性則最多是體現在訴訟上,登記註冊與版權的獲得無關。即使某人沒有向版權局進行註冊,也不影響他就相關的作品享有版權。登記註冊雖然不是就作品享有版權的前提條件,卻是權利人提起侵權訴訟的前提條件。或者說,在提起侵權訴訟之前,權利人必須是已經就作品進行了登記註冊,或者是試圖註冊但被版權局駁回。美國版權法第412條規定,在下面兩種情況下權利人不能獲得法定賠償金或律師費:就未發表作品來說,侵權活動開始於註冊生效日之前;就已發表作品來說,侵權活動開始於註冊有效日之前,除非版權所有人在作品首次發表後的3個月內進行了註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規定不僅適用於美國作品,也適用於外國作品。但是由於伯爾尼公約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要件作為版權保護的前提,1989年3月1日生效的“伯爾尼公約實施法”,就免除了在這一問題上對外國作品的要求。這樣,自1989年3月1日以後,美國版權法就把所有的作品分成了兩類。一類是來自於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作品,享有版權和提起侵權訴訟,不以註冊登記等形式要件為前提。另一類是來自於美國和非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則必須進行註冊登記才能享有上述權利。

綜上所述,涅槃樂隊作為在美國建立的樂隊,其若不能證明笑臉標誌之前已經進行過版權登記,恐怕被告律師的抗辯會被法庭採納。筆者從一個普通人的眼光來看,被告的笑臉標誌明顯和涅槃樂隊的笑臉標誌相似。目前雙方律師都拒絕透露更多消息,作為涅槃樂隊的“偽歌迷”,還是希望涅槃樂隊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