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2017年底12月中旬預付2018-2019年度的2年辦公房租240萬元,當時公司會計為了加大2017年度費用,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將房東開具的2018-2019年度房租240萬元一次性計入了2017年度費用中。
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租賃費 240萬元
貸:銀行存款 240萬元
後在稅務評估過程中,由於企業費用率出現異常而被當地稅務部門查到,依法進行了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並補繳了6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和相應滯納金。
本案例關注的一個重點就是該公司會計人員把與2017年度無關的費用計入了當期,本該屬於2018-2019年度的房租240萬元,提前計入了2017年度
◆ 因此240萬元不得在2017年度稅前扣除。
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2018年度允許扣除120萬元房租,2019年度允許扣除120萬元房租。
正確的賬務處理
正確的賬務處理參考如下:
借:長期待攤費用-租賃費 240萬元
每年度分攤120萬元房租:
借:管理費用-租賃費 120萬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租賃費 120萬元
相關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任何財稅問題,歡迎大家關注久思財稅找思思互動交流答疑。
由於本號無法鑑別所有轉載圖片或文字的知識版權,如著作權人發現本號轉載了其擁有著作權的作品時,請及時通知我們,本號將及時處理。 凡未註明久思財稅原創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於傳遞更多信息,並不代表本號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