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邯鄲市政府發佈通告!3月1日至5月10日封山防火

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重要設施的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我市日前發佈《邯鄲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封山防火的通告》。

《通告》指出我市封山期為3月1日至5月10日,邯鄲市境內的所有森林景區、生態公益林區、國有林場和自然保護區為封山區域。在封山防火期,嚴禁攜帶一切火種進入山林;嚴禁燒荒、燒草、燒秸稈、上墳燒紙、燃放孔明燈、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行為;在林地內進行工程施工或採礦的,需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批准並採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工作。

《通告》要求,各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工作,嚴格實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長負責制,認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各縣(市、區)在進入本轄區重點林區的路口,要依法設立臨時檢查站,對進入林區所有車輛和人員進行檢查,查扣火種並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各級廣播、電視等宣傳媒體要高密度播(刊)發森林防火公益廣告,做到家喻戶曉。

《通告》要求

,一旦發現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相關部門要立即採取措施組織撲救。氣象、交通運輸、公安、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要各司其職,迅速有效採取措施積極做好滅火相關工作。

根據相關條例,在封山防火期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在林緣農田內焚燒秸杆的,進行處罰。造成森林火災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外,對所在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公職人員的按照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幹部,一律從重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第一起火災的縣(市、區)政府的主要領導要向市政府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並報告處理結果。

《通告》要求,各重點鄉鎮、重點旅遊景區,在封山防火期內,要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發現火災隱患要切實整改;不能及時整改的,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處罰。

該通告有效期為2年,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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