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0 小心: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長得特別像!搞混,麻煩大了(連載34)

本文副標題: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相同點與不同點,兩者特易混淆!

(續上期)

用工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法律修訂原因導致勞務派遣用工對於用工單位來說基本沒有了用工成本上的優勢,需要另想辦法,大量勞務外包形式應運而生。

但是,因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長得特別像,對於用工單位來說,如果原本是想將通過勞務外包形式降低用工風險,可因為沒有高度注意區分勞務外包合同與勞務派遣合同的異同,尤其是在設計勞務外包合同條款時,沒有嚴格區分兩者在法理上的不同,導致勞務外包合同中涉及到的實際勞務提供者(勞動者)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時,將用工單位列為了共同被告,如果勞務外包合同的區分度不高,用工單位就會成了勞動合同法意義上的用工單位,這用工風險就大了。

諮詢事例

諮詢者:“吳律師您好,我是一勞務承包公司的人資管理兼法務人員,剛剛大學畢業,去年通過的法考,企業法務經驗十分欠缺。老闆前幾天要我修訂《勞務外包合同》,我反覆看了幾遍,沒看出什麼問題來。我想請您指點一下:《勞務外包合同》,對於我們勞務承包人來說需要注意什麼風險?”

吳律師:“勞務外包法律關係中,如果僅站在用工風險角度來說,《勞務外包合同》條款擬訂不當,用工單位(勞務發包人)的用工風險最大,對於勞務承包人來說,有一定的用工風險。”

諮詢者:“吳律師,您能說一說大致的法理或為什麼嗎?”

吳律師:“勞務合同的條款如果設置不當,如果勞動者去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就很容易被司法機關判定為勞務派遣合同,對於用工單位來說,就得承攬勞動合同法裡的用人單位責任;而勞務承包人可能會承擔違法用工責任,勞動者可能以此為由要求勞務承包人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勞務外包合同與勞務派遣合同的相同點

勞務外包合同與勞務派遣合同相同點雖然不多,但對於用工單位(勞務發包人)來說,是極大的風險源,為減輕勞務外包合同的用工風險,得弄清楚,兩者到底相同在哪些地方?

第一,勞務外包合同與勞務派遣合同,均是提供勞務(本處的“勞務”本意,本律師認為是“勞力服務”)為法律關係客體,這是兩者最大的相同點,也是十分容易被司法、行政機關判定名為勞務外包合同實為勞務派遣合同的最大可能因素。這兩者的勞務關係中,又均是以勞動者的勞動力為勞務紐帶,所以兩者在實質上的區分度十分低。

第二,勞務外包合同中的發包人,是勞力需求者,是實質的用工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這兩類法律關係中,勞務外包合同中的承包人與勞務派遣單位均不是其本身可以利用機器進行替代性勞務服務,均需要第三方的自然人(個人)提供勞務服務才能履行合同。——這個二點的所謂相同,其實質還是上述第一點的另一個角度的理解,即可以理解為勞務外包合同中承包人需要使用到的勞動者,與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務派遣中的勞動者,基本沒有差異。

律師評析

勞務外包,勞務派遣,站語義上來理解:勞務外包是站在用工單位的角度來表述;勞務派遣是站在勞務組織方角度表述。在許多人,尤其是勞動者心中,勞務外包就實務派遣的翻版,兩者僅是馬褂與西裝的差別,這兩者實質是相同的,只是形式上有差異。——哪一天這種認知十足的傳遞到了相關的行政監管當局,立法者及時修改勞動法律、法規的可能性極大,屆時勞務外包又基本等同於勞務派遣了。

如果在實務中,尤其是勞務外包合同審核中,企業不嚴格區分兩者的差異,只需上述相同點,即可較容易地被司法機關判定“名為勞務外包,實為勞務派遣”的後果。

因此,要想區分好勞務外包合同與勞務派遣合同,重點需要放在兩者的不同點上,在設計合同條款時重點強化不同點,淡化相同點。

(未完待續

吳躍飛律師;吳宏飛律師;肖標暉律師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