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計合夥人退出機制的重要性
二、退出機制應如何約定及何時約定
股權退出機制,創始人引進合夥人時就應該約定了,這相當於婚前財產約定,因為一旦結婚就存在隨時離婚的可能,合夥人一旦進入公司他就存在離開的可能,因為人是非常善變的。
1、按年成熟
打個比方,ABC是合夥創業,股比是5:4:1,做著做著,C覺得不好玩了,就走了,這個時候他手裡有10%的股權,如果項目做起來了,他等於坐享其成,這樣對團隊裡的其他人是不公平的。這個時候就可以用股權成熟制度,事先約定,股權按4年來成熟,意思就是我們一起幹四年,企業四年能成熟起來。不管以後怎樣,每幹一年就成熟25%,C幹滿1年整離開了,他可以拿走10X1/4的股權,也就是2.5%剩下的7.5就不屬於他了,剩下的可以由其他合夥人按比例享有,也可以再找合夥人代替C。
當然了,這裡邊你也可以約定如果幹不到一年的就要收回全部的股權。這裡邊我們不提倡進行公司回購股權,因為那涉及到公司的減資,手續比較繁瑣。
2、按項目進度
比如說產品測試、迭代、推出、推廣,達到多少的用戶數,這種方式對於一些自媒體運營的創業項目比較有用。不過這也要依實際情況而定,有可能一年之內就做到1百萬的粉絲,這種情況下為什麼不讓我成熟?
3、按融資進度
這是來自資本市場,即外部的評價,可以約定完成融資時,A得多少、B得多少、C得多少。
4、按經營業績,也就是企業的營收、利潤
四、合夥人中途退出對公司的影響及如何將這些影響降到最小?
1、因自身原因無法履行你的職責,比如身體、能力、個人操守、理念不一致等合夥人不能繼續履職,這種情況股份必須讓出來。
2、在重大崗位上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公司利益被解職,這個也要把股權讓出來
3、項目推進的過程中會遇到合夥人離婚、犯罪、去世的情況,這些都可能導致合夥人退出,因此創業團隊應提前設計出法律解決方案,以減少對項目的影響。比如說離婚,這裡最著名的就是2011年土豆網在即將赴美上市時,因為CEO王薇的離婚大戰導致土豆網上市計劃擱置,雖然最後土豆網上市成功但最終由於錯過了最佳時機而損失慘重,後來就有了坊間流傳的土豆條款。
結語:公司的股權架構設計理論,不管說得多天花亂墜,都很難精確計算各方的具體持股數量。如果算小賬,算八年十年,也沒法精確計算。股權架構設計,只能是算大帳,做模型,把團隊分利益的標準統一,讓團隊感覺相對公平合理,股權不出現致命的結構性問題。股權結構其實也無所謂好與壞,適合的就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