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法草案審議:委員關注“先行拘留”應否保留?

委員王超英認為,條款中的“先行拘留”定性不清。

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社區矯正法,在一審稿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有關先行拘留的條款,規定:被提請撤銷緩行、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逃跑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在提出撤銷緩行、假釋建議的同時,提請法院決定對其先行拘留。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對此,10月24日分組審議草案時,委員王超英認為,二審稿的上述修改對原先規定的“先行拘留”的4種情形進行了概括的原則性的表述,是一種進步。但是不是需要在社區矯正法中規定“先行拘留”的措施,值得商榷。

王超英認為,上述條款中的“先行拘留”定性不清,與公安機關進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上的拘留是什麼關係,與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先行拘留是什麼關係,還需要研究。“這裡規定的情形若定位為一種羈押待審措施,由法院來決定是可以的,可以考慮把‘先行拘留’修改為‘逮捕’,刑事訴訟法中法院本身也有決定逮捕的權力。此外,這裡規定的先行拘留的期限是30日,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留期限一般為14日以內相比,也顯得過長,不符合比例原則。如果法院作出的‘先行拘留’決定是錯誤的,如何救濟,草案也沒有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