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路面監控視頻和鑑定結果,劉某駕駛寧AXXX7制動性能合格在發生事故前行駛速度約為20Km/h,在途經路口時做到了減速慢行,李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轉彎時忽然猛拐且超速行駛,其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寧夏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是機動車與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定責劃分是出於對弱者的保護,但現實生活中成為有些非機動車駕駛員不遵守交規的理由,成為發生事故後賠償的“保障”。
銀川交警在此提示大家:無論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都要遵守交規,各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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