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個體戶、自由職業者 今起也能繳存公積金了

昨日,記者從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新修訂的《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繳存辦法》)和《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貸款辦法》)將於10月1日起實施。

新修訂的《繳存辦法》擴大了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提出年滿18週歲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自由職業者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均可自願繳存住房公積金。

個人自願繳存者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繳部分和個人應繳部分均由個人承擔。月繳存額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單位繳存比例和個人繳存比例之和。繳存比例可在規定範圍內自行選擇。

此外,《繳存辦法》還明確了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需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費用。

《繳存辦法》規定,市公積金中心應大力推進對外出具住房公積金證明材料電子化、網絡化。經認證的電子證明與櫃面出具的紙質證明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新修訂的《貸款辦法》也相應擴大了貸款對象,規定公積金貸款對象由本市正常繳存的職工擴大到本市的個人自願繳存者及符合規定條件的異地繳存職工等。

不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條件的自住住房,但不支持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在貸款額度方面,《貸款辦法》提出了“存貸掛鉤”,要求每筆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得高於“按借款申請人申請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餘額的倍數、繳存時間係數確定的貸款額度”,即: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公積金繳存餘額×繳存時間係數×繳存餘額倍數。

與此同時,每筆公積金貸款額度,還不得高於本市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不得高於扣除規定比例首付款金額後剩餘的房屋價;以及不得高於按借款申請人還貸能力系數(每月還款額與月收入之比)確定的貸款限額。

此外,《貸款辦法》規定,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後5年。

成都商報記者 王垚

原標題:個體戶、自由職業者 今起也能繳存公積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