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禦滲透 遏制極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第一、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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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第一、二章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

(2017年3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遏制和消除極端化,防範極端化侵害,實現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去極端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極端化,是指受極端主義影響,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觀念,排斥、干預正常生產、生活的言論和行為。

本條例所稱極端主義,是指以歪曲宗教教義或者其他方法煽動仇恨、煽動歧視、鼓吹暴力等的主張和行為。

自治區預防、遏制和消除極端化,預防和懲治極端主義犯罪活動。

第四條 去極端化應當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宗教中國化、法治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五條 去極端化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

第六條 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設立去極端化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去極端化。

去極端化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履行調查研究、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等相關職能。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抵制和反對極端化,檢舉揭發極端化言行。

第八條 對在去極端化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極端化的主要表現

第九條 受極端主義影響,下列言論和行為屬於極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揚、散佈極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強迫他人參加宗教活動,強迫他人向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提供財物或者勞務的;

(三)干涉他人婚喪嫁娶、遺產繼承等活動的;

(四)干涉他人與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驅趕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員離開居住地的;

(五)干預文化娛樂活動,排斥、拒絕廣播、電視等公共產品和服務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將清真概念擴大到清真食品領域之外的其他領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預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強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極端化標誌的;

(八)以非正常蓄鬚、起名渲染宗教狂熱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續以宗教方式結婚或者離婚的;

(十)不允許子女接受國民教育,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

(十一)恐嚇、誘導他人抵制享受國家政策,故意損毀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國家法定證件以及汙損人民幣的;

(十二)故意損毀、破壞公私財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發行、銷售、製作、下載、存儲、複製、查閱、摘抄、持有含極端化內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視頻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壞計劃生育政策實施的;

(十五)其他極端化言論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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