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來了,朋友圈微商和代購誰會先涼涼?

從淘寶、京東,到如今熱火朝天的拼多多和無處不在的微商、代購,中國電商的發展可謂是日新月異、百花齊放。

而歷時5年反覆修改終於通過的《電商法》無疑是今年電商領域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它的到來將給整個行業帶來天翻地覆的變化。

回想我們眼花繚亂、琳琅滿目的朋友圈,還有好友時不時發來的“是好朋友就幫我砍一刀”的拼多多廣告,甚至更多引誘性內容、帶有欺詐性質的信息越來越多,確實給生活添加了很多麻煩和“陷阱”。

那麼,此次通過的《電子商務法》到底能給生活帶來哪些改變呢?這些細節它都想到了。

1、買到假貨投訴無門,相信不少“剁手黨”都在網上維權之路上栽過跟斗。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

2、長期霸佔朋友圈的刷屏大戶就是微商和代購了,每天不發個30條廣告都不敢說自己是“老闆”!

淘寶、朋友圈、拼團、網紅直播賣貨等銷售方式層出不窮,歸根結底還是門檻太低,個人開網店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很多“微商”的進駐幾乎是零門檻。

但今後,《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由此可見,微商和代購群體將是《電商法》實施後最急需轉型的一群人,轉型也伴隨著成本的上升和陣痛,還有一些受欺騙的“代理”、“分銷商”也終於要清醒過來,微商和代購究竟先淘汰掉哪一批人呢?我們很快就能看到答案。

3、好評全靠刷的店鋪和刷單大部隊即將覆滅。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4、買機票搭個“專車”接送,訂酒店搭個SPA放鬆……看似貼心的服務,有些卻是捆綁銷售,消費者毫不知情!曾鬧得沸沸揚揚的攜程事件就是典型案例。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押金難退?!破產了就乾脆不退了?

網上訂酒店、騎共享單車等,往往需要消費者先交納部分押金,但押金退還問題逐漸凸顯出來。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眼花繚亂的“京東自營”和“天貓自營”已經多次被爆出“非平臺自營”坑騙消費者的事情了!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7、乘坐網約車遇害,平臺應承擔相應責任

不久前,鄭州空姐、樂清女孩乘坐網約車遇害的事情引發了全民討論,網約車平臺該承擔的企業責任在《電商法》中也有相應規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的消費者保障規定皆被納入《電商法》,隨便賣一些三無產品不用擔責的賣家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市場正在向規範化、透明化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