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今日就6月發佈的《關於完善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回答了記者提問。

隨著資本項目可兌換程度提高、人民幣國際化和金融市場對外開放持續推進,新政策的不斷出臺要求人民幣購售的管理規定相應進行調整,以保持政策之間的有效銜接。2017年6月,央行將債券通和滬深港通項下的人民幣兌換和風險對沖業務納入人民幣購售管理。隨著市場主體對購售業務便利性的要求不斷提高,也需要對購售業務進行完善和優化。

此次調整最主要的變化是,人民幣購售範圍從經常項目下的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擴展至全部經常項目。同時,在直接投資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至經批准的跨境證券投資。需要注意的是,在經常項下和直接投資項下,境外參加行辦理人民幣購售的對象應為企業或機構客戶,暫不包括個人客戶。

央行有關負責人介紹,經批准的證券投資目前主要包括滬深港通、債券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明確的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以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境內證券投資等。未來隨著金融市場對外開放持續推進,經批准的跨境證券投資業務範圍不斷擴大,人民幣購售的範圍也將相應擴大。

為保證人民幣購售業務平穩有序開展,《通知》明確規定,境內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時應遵循審慎原則,注重購售雙向平衡發展,避免資金大進大出;上海總部、外匯交易中心應加強監測,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必要時可對境內代理行的人民幣購售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檢查,並可依據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的承諾要求其配合對人民幣購售業務開展情況的調查;央行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人民幣購售業務發展需要,必要時可採取宏觀審慎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提高平盤手續費率等,以保持人民幣購售業務平穩開展。

(經濟日報 記者:陳果靜 責編: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