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行業有不少術語
做票時經常會涉及到,
下面天下通商貿著重介紹,希望能對各位有所幫助。
企業自貼票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從業人員專業術語珍藏寶典,申請貼現企業需在貼現行提供開戶手續,購銷合同發票等,當天出款,利率偏高。(主要作用企業自己直接拿到銀行去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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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票直貼
持票企業只需要提供一張真實有效的承兌匯票,利率優勢,無需其他任何手續資料。比如今天下午5點前,給合作伙伴發票面做查詢,不管距離多遠,只需要第二天票進銀行,中午出款或者次日出款。(主要作用於不急著要現金,但不想花太多利息的銀行承兌匯票)
當天出款
提前先發票面,票進銀行,票不離手,不離視線,貼票公司做手續,全程銀行櫃檯及銀行攝像頭下操作,當天一定出款。(主要作用於急著要現金,但又不想花太多利息的銀行承兌匯票)
查復打款
查詢回覆後打款,回覆即打,半個小時左右出款,不做手續,票不離手,佔用直貼行資金,利率略高於前種方式。(主要作用於不是買票方與賣票方一起在銀行看著銀票在銀行櫃檯開出來,已經在個人或企業逗留的銀行承兌匯票。)
見票買斷
銀行或企業現金買斷,根據票的情況查詢或不查詢,票不離手,款到交票,價格與查詢回覆出款基本持平或略高,急用錢謹慎客戶選擇。(主要作用於買票方與賣票方一起在銀行看著銀票在銀行櫃檯開出來,沒有在任何個人或企業逗留的銀行承兌匯票。)
是指票據上面除了出票人與收款人沒有第三方企業背書的票或者指無稅票無跟單合同的票
背書
收款企業可再把票轉讓給別的企業,即,背書(轉讓);其中,背書簡單理解即,只要在後面蓋有符合要求的公章。背書可以背很多次,十次以上是可能。票實際在企業間流通才產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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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三方
打三方:除了款打票面出票人(企業)與收款人(企業),以外其它所有收款公司的行為都是打三方,不管有沒有在票據上面背書。
帶行貼現/帶票貼現
這二個差不多,就一個意思,今天收了你的票,明天給你錢,有時候也可以是今天收掃描件,第二天見票給錢;一般是把光票配上合同和稅票到銀行貼出來。有些單位總是有多餘的增值稅票,大多數銀行都需要附上合同和稅票才能貼。但票一般來說就是錢,銀行也有能直接貼光票的銀行貼現,有個優惠政策。
授信額度
如果說,工商銀行有桂林銀行的匯票授信額度,貼現就比較優惠;如果額度用完了,貼現就要貴一些
貼現率變動
每天的貼現率都是不同的,與銀行公佈的每天貼現率有關;一般來說,中農工建交中信浦發廣發等股份制銀行的貼現率低,各商行長如沙銀行,華融湘江銀行,桂林銀行,北京銀行高一點,各信用社的票又要高一些。
貼現利率計算
月息0.55% :銀行計算貼現= 票面*0.55%*6*到期天數/180
六個月票就是票面扣掉0.55%*6個月;見票打錢的在民間貼比較多;如果帶行貼,價格就比這0.55%要便宜一點
10萬扣款
平常按買斷(見票打錢)的說法就是3200,就是收張10萬的票,扣掉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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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利息與扣款換算
月利息0.55%*6 =3.3%,按買斷來說就是3300,其中,5.5表示為收票出票的月息0.55%;其中,3300表示為按六個月的總算貼息
付款人
開票企業
收款人
收款企業
款打私賬
一些小票,幾十萬,上百萬的票,熟客交易,知道對方不是盜貼(偷了票來貼),有時候直接打款給私人了(這個人名在票上根本沒有體現的);這種做法有個危害:我拿了公家的票去貼了,自己拿了錢,然後馬上去掛失(票丟了),市面上出過的事情:
假票
如果票比較真的話,有時候直接去銀行貼,或是轉給別人。這個票的號碼什麼的都是,真的,就是克隆真票的。這事也出現過。如果有介入這類事件,都是要刑事責任
承兌匯票代打保證金
企業發過來銀行承兌匯票授信批覆,企業六證一卡,我方在約定當日上午和企業一起把保證金打入銀行,下午銀行出承兌匯票,我方下午帶走保證金等額承兌匯票及費用。交易結束!
實(電)查打款
持票方發來掃描件,我方在約定時間來持票方所在地,在當地銀行實查驗證票據真實性,就打款給票面收款人或是票面付款人!款到後,帶走票!(交易在一小時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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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票
持票方跟隨我方到指定公司(或銀行)交票,驗證票無誤,款直接打入指定賬戶。交易結束
帶票、直貼、查打、買斷的區別
帶票是第一天把票給票販,第二天再給你打款:直貼是上午拿票,下午打款; 查打是在銀行發完查詢再給你打款;買斷是見票就直接打款; 區別是,前兩個票要離手,風險較大,但是費用少;後兩個票不離手,安全;但是費用稍高。查打要求較高單張要過500萬且開票日期不能太長10天以內。
票據貼現可以分為三種
分別是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貼現(直貼):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銀行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轉貼現:指商業銀行在資金臨時不足時,將已經貼現但仍未到期的票據,交給其他商業銀行或貼現機構給予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轉貼現又分為票據買斷和票據回購。
再貼現: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貼現的利率:
在人民銀行現行的再貼現利率的基礎上進行上浮,貼現的利率是市場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能超過現行的貸款利率。貼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執行。按商業銀行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下浮3個百分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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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現利息的計算:
貼現利息是匯票的收款人在票據到期前為獲取票款向貼現銀行支付的利息。
計算方式是:貼現利息=貼現金額x貼現率x貼現期限
帶息票據的到期值(提前貼現)=應收票據面值-提現息
提現息=應收票據面值×(票據到期天數/360)×貼現率
例:一張匯票票面價值100萬,出票日期2月1日,4月1日到期。要求計算貼息和貼現淨額。持票人於3月2日到銀行進行貼現,貼現率為12%。
提現息=100×(30/360)×12%=1萬
提現淨值=100-1=99萬
承兌:
承兌即承諾兌付,是付款人在匯票上籤章表示承諾將來在匯票到期時承擔付款義務的一種行為。
承兌行為只發生在遠期匯票的有關活動中。承兌行為是針對匯票而言的,並且只是遠期匯票才可能承兌。本票,支票和即期匯票都不可能發生承兌。
遠期票據規定承兌的,在付款前,必須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兌,即付款人在票據前面批註承兌字樣,後加簽名承兌日期及一些註解等。
承兌的兩種形式:
① 普通承兌:承兌人對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的同意確認。
② 限制承兌:指承兌時,用明白的措辭改變匯票的承兌後的效果。
票據市場按照運作主體和功能的不同,分為一級市場、二級市場、三級市場三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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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市場:
即票據的承兌市場(發行市場)。在這個市場裡,票據作為一種信用憑證誕生,實現融資的功能,票據的基本關係人因貿易交換給付對價關係或其他資金關係而使用。
二級市場:
即票據貼現(含轉貼現)市場(流通市場)。在這個市場需要實現票據的流動、貨幣政策的傳導、市場信息的反饋等功能,是票據流通關係人、投資機構、市場中介機構進行交易的場所。
三級市場:
即票據的再貼現市場。
足月票、不足月票
a)足月銀行承兌匯票:距離出票日一般不超過七天的銀行承兌匯票。附:根據貼現行要求,天數可以有變動。但不會超過10至15天。
b) 不足月銀行承兌匯票:距離出票日超過七天以上的銀行承兌匯票。
大票、小票(業內俗稱)
a) 大票:單張票面金額超過300萬的銀行承兌匯票。
b) 小票:單張票面金額小於300萬的銀行承兌匯票。
(PS:各地標準不同,300、500萬劃分不等。)
敞口銀行承兌匯票、足額銀行承兌匯票
a) 敞口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金額小於本次一次性開立的匯票總額的銀行承兌匯票。
b) 足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金額等於匯票總額而開立的銀行承兌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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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票面瑕疵:
微小瑕疵
1、背書章和被背書相符,但背書位置偏離,壓框或完全出背書欄框外。
2、背書公章和私章外框重疊。
3、票據正面記載事項或背面被背書欄未使用黑色或藍黑色。
4、被背書書寫不規範,辨認字跡困難,但無明顯錯字。
5、刻制的被背書人名稱印章加蓋時字樣顛倒。
6、票據正面非必須記載事項存在瑕疵,且未得到承兌行認可。
7、粘單使用不規範
①未使用兩聯式粘單、“背書人簽章”字樣印製成“被背書人簽章”字樣或無“背書人簽章”字樣。
②粘單未按照標準規格製作,造成騎縫章壓框。
③沒印“粘單”字樣。
④印刷“粘貼單”字樣。
一般瑕疵
1、票據有汙跡造成正面要素或反面背書難以辨認。
2、匯票票面有破損或撕裂。
3、被背書添加或塗改,有錯字、漏字、自造字現象。
4、背書或騎縫漏蓋公章或私章。
5、同一背書人連續重複轉讓背書。
6、背書或騎縫章因疊章造成字跡難以辨認,或背書蓋章存在模糊不清、缺損。
7、騎縫章加蓋未騎縫,且未由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和前一手背書人都出具書面承諾函。
8、騎縫章與背書人簽章有重疊。
9、背書用章不規範,或銀行未使用匯票專用章且責任人未出具承諾函。
10、第一手背書章與收款人名稱不符或被背書人與背書章不符。
11、被背書人名稱簡寫。
12、機打式票據因出票人或收款人名稱過長,由經辦人手寫補全,且承兌行未出具書面承諾函。
13、票據存在其他影響背書連續性的重大瑕疵問題。
一、偽假票據
二、無效票據
1、票據要素缺失。
2、出票人的簽章與名稱不一致
3、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書寫不規範或有塗改現象。
4、票面記載到期日早於出票日。
5、大小寫金額不一致。
6、付款期限長於6個月。
三、權利障礙票據
1、票據正面或背書人簽章欄註明“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
2、已做成“質押背書”的票據。
3、已被人民法院公示催告的票據。
4、票據正面加蓋承兌銀行結算專用章。
5、背書欄已記載“委託收款”字樣或加蓋過銀行的結算專用章。
6、非付款人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
票據:是最早產生的、最典型的有價證券,被譽為“有價證券之父”,本文指狹義上的票據,是指出票人依票據法發行的、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
無因性:是指票據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僅以持有票據為必要。一般不問佔有票據的原因和資金關係,一旦票據做出,原因關係的成立、有效與否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但是,收受票據的直接當事人之間,票據原因關係影響票據行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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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義性:是指票據所創設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完全地、嚴格地依票據上所記載的文字為準,不得以記載以外的證據來否定票據記載。
要式性:是指票據的作成,必須依票據法規定的格式進行--書面;票據上的記載事項也必須嚴格遵循票據法的規定--欠缺法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無效。
獨立性:票據上一般存在多個票據行為,各票據行為之間按各自票據記載分別獨立。單個票據行為有無效力不影響其他票據行為的效力。
無記名式票據:是指票據上不記載權利人的姓名,只要持有票據就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據權利。記名票據只能由記載的特定的人行使權利。
票據行為:是指設立、變更和終止票據法律關係的合法行為。本文指狹義的票據行為,則僅指以發生票據上的債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等六種行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作成票據並交付於受款人的行為。它包括“作成”和“交付”兩種行為。
作成:出票人按照法定款式製作票據,在票據上記載法定內容並簽名。由於現在各種票據都由一定機關印製,因而所謂“作成”只是填寫有關內容和簽名而已。作成後票據權利發生。
交付:是指根據出票人本人的意願將其交給受款人的行為,不是出於出票人本人意願的行為如偷竊票據不能稱作“交付”,因而也不能稱作出票行為。交付後票據權利轉讓。
背書:是指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
保證:是指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某些事項雖然票據法規定應予記載,但如果票據上不作記載,法律另有補充規定,票據不因此而無效。
任意記載事項:指是否記載可由票據當事人自由選擇,但是一經記載,即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不得記載事項:即票據法禁止行為人在票據上記載的事項。根據違反禁令仍為記載所產生的不同後果,可將不得記載的事項分為記載無效的事項和使票據無效的事項。
記載無效的事項:又稱“記載無益事項”,是指行為人雖然作了記載,但此項記載本身無效,票據法上視作未記載,但是票據的效力並不因此受到影響。
使票據無效的事項,亦稱“記載有害事項”:是指行為人記載了此類事項,不僅記載本身無效,而且使整個票據無效。
票據行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範圍內,在票據上載明被代理人的名稱及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並在票據上籤章的行為。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權利的原始取得
出票取得:指票據的出票人在作成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持票人時,持票人即取得票據權利。
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據法規定的權利取得方法,從無處分權人手中善意受讓票據,從而取得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的繼受取得:是指持票人從有權處分票據權利的前手那裡,依背書交付或單純交付方式,受讓票據權利。
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匯票權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匯票權利為目的,在匯票背面或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
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以轉讓匯票權利為目的而為的背書
非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非以轉讓匯票權利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匯票權利為目的而為的背書。如委託收款的背書。
完全背書:是指背書人在匯票背面或粘單上記載背書的意思、被背書人的名稱並簽章的背書。
空白背書:是指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僅僅由自己簽章的背書。
回頭背書:A開出的匯票給了B,B將匯票由給了C,C背書給A,A又背書給D即為回頭背書,銀行通常不接受回頭背書的貼現。
權利擔保效力:是指背書人對被背書人及其後手負有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如果持票人請求承兌或請求付款遭到拒絕,就可以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權利證明效力:也稱資格授予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匯票上的背書只要具有連續性,票據法就推定其為正當的匯票權利人而享有匯票上的一切權利。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地出示匯票,並請求付款人表示承兌與否的行為。
匯票的保證:是指匯票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特定匯票債務人履行債務,以負擔同一內容的匯票債務為目的而為的附屬票據行為。全部保證是指保證人就匯票全部金額進行保證;部分保證是指保證人僅就匯票的部分金額進行保證;單獨保證是指僅有一人作為保證人進行的保證;共同保證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保證人就同一匯票債務所進行的保證;正式保證是指保證人在匯票上籤章的同時,還記載“保證”字樣的保證;略式保證是指僅有保證人簽章而沒有記載“保證”字樣的保證。
付款:是指票據的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支付匯票金額,以消滅票據關係的行為。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實際出示匯票,以請求其付款的行為。
匯票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匯票權利後,向其前手請求償還匯票金額、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可分為期前追索權和到期追索權;最初追索權和再追索權。
行使追索權的形式要件:是指行使追索權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保全追索權的手續。
拒絕證明:是指票據法規定的,對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而被拒絕或無法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這一事實具有證據效力的文字證明。
退票理由書:是指承兌人或付款人或付款人委託的付款銀行出具的,記載不承兌或不付款理由的書面證明。
拒絕事由的通知:也稱追索通知,是指持票人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而事先將匯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的事實告知其前手的行為。
選擇追索權:又稱飛越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自由選擇其前手債務人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為被追索人。
最初追索金額和再追索金額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物的抗辯:也稱絕對的抗辯,是指基於票據本身的事由發生的抗辯。可以對抗一切票據債權人。
人的抗辯:也稱相對的抗辯、主觀的抗辯,是指基於票據債務人和特定的票據債權人之間的關係而發生的抗辯。特定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票據債權人。
票據抗辯的限制:是指債務人不得任意提出票據的抗辯,抗辯必須有法定的事由。
掛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丟失票據後,依據票據法規定的程序通知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停止付款的行為。
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票據權利人的申請,以向社會公示的方法,將喪失的票據向社會公示,催促不明利害關係的有關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間向法院申報票據權利,如不在規定的期間內申報,就不能以有關的票據權利申請法律保護。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從業人員專業術語珍藏寶典
票據時效
票據糾紛案由:付款請求權糾紛、追索權糾紛、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票據損害責任糾紛、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票據保證糾紛、確認票據無效糾紛、票據代理糾紛、票據回購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