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公民財產處分權利的行使。
對公民的財產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法定繼承。
遺囑的形式:
公證遺囑——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 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錄音形式,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多份遺囑對同一財產處分發生衝突:
1、確認遺囑效力。
2、沒有公證遺囑,按照事件排序,按照後訂立的遺囑開始繼承。
3、有一份公證遺囑,以公證遺囑為準。
4、有兩份以上公證遺囑,以後訂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新公證遺囑>舊公證遺囑>新其他形式>舊其他形式
打印遺囑的效力問題
司法觀點:
1、根據遺囑人真實意思形成,且確能證明是死者真實意思表示的打印遺囑,按自書遺囑對待。
2、視為代書遺囑。打印人作為見證人之一,兩名見證人不僅見證簽字及捺印過程,還要見證打印過程。若有充分證據證明該遺囑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滿足“兩位見證人”的條件也可能確認遺囑的效力。
3、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判決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