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我國農村“以租代徵”現象是普遍存在,比如說某地某農戶的耕地政府要租用,建設一個木材物流園,門店的租金補償是1500元,租16年,那麼這種情形是否合理?
所謂“以租代徵”是指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的行為。早在2005年國家就有明確規定,“以租代徵”是一種違法違規的用地行為。而且“以租代徵”也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的規定。
那麼常見的“以租代徵”有哪些形式呢?
1、用地單位或個人直接與村委會簽訂協議租賃土地;
2、基層政府直接租賃農村集體土地;
3、基層政府轉租農村集體土地;
4、基層政府作為土地租賃中介人促成租地行為;
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會租用農戶的承包地搞非農建設。
那麼農村土地“以租代徵”對於農民有什麼危害呢?主要有以下五點:
1、土地損傷,恢復耕力很困難;
2、如果遇到政府嚴查會導致毀約,損失只能農民自己承擔;
3、租金給的少,租地不如種地收益高,容易產生糾紛,且不受法律保護;
4、假借簽字私自徵地,維權會很困難;
5、“以租代徵”的承包地村集體不予確權。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以租代徵”不僅違法,而且會給農民朋友帶來不少的危害,那如果有已經出租的土地怎麼要回來呢?請大家點個關注,我會在明天的文章中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