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亞科技:欺詐發行陷退市危機

繼公司偽造財務數據而被證監會處罰之後,時隔半年有餘,創業板元老金亞科技攤上了“大麻煩”,公司因涉嫌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而被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在業內人士看來,不排除金亞科技存在被強制退市的風險。此外,由於涉嫌欺詐發行,該公司IPO業務的中介機構也難辭其咎,存在被處罰的風險。

涉嫌欺詐發行股票

金亞科技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等違法行為被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一事發酵一天之後,6月26日晚間,證監會官網正式披露了該消息。

證監會調查發現,金亞科技為了達到發行上市條件,通過虛構客戶、虛構業務、偽造合同、虛構回款等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騙取首次公開發行(IPO)核准。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證監會專門與公安機關進行了會商,決定將金亞科技及相關人員涉嫌欺詐發行等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金亞科技也成為了年內首例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而被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的公司。

金亞科技6月26日曾披露公告稱,公司收到深交所發來的關於通報公司涉嫌犯罪案被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的函。函中顯示,2016年8月22日,證監會對金亞科技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等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現已查實,金亞科技在IPO申報材料中虛增2008年、2009年1-6月營業收入,佔當期公開披露營業收入的47.49%、68.97%;虛增2008年、2009年1-6月利潤,分別佔當期公開披露利潤的85.96%、109.33%,公司股票存在暫停上市風險。

另外,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3.1.1條第(八)項規定,“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欺詐發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深交所可以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金亞科技表示,公司股票將於公告次一交易日即6月26日繼續停牌一天,6月27日起復牌,復牌後公司簡稱將調整為“*金亞”交易30個交易日。深交所將自公司股票復牌30個交易日期限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實際上,早在去年11月金亞科技就因財務造假而受到證監會的處罰,彼時金亞科技就開始被市場所廣泛關注。如今,時隔逾半年金亞科技又因涉嫌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而被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據悉,曾因欺詐發行而被強制退市的欣泰電氣曾在復牌後連續出現“一”字跌停。因而,對於金亞科技6月27日復牌後的走勢,市場也並不看好。

存在被強制退市可能

在業內人士看來,金亞科技不僅存在暫停上市的風險,而且還存在被強制退市的可能。

此前,因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而被退市早有案例。2016年7月,證監會對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正式作出行政處罰,認定欣泰電氣在報送證監會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造假;此外,公司上市後披露的定期財報中也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在2017年6月欣泰電氣收到深交所關於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據此,欣泰電氣也成為我國A股市場首個因欺詐發行而被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對比來看,金亞科技同樣在IPO申報材料中相關財務數據造假,在上市後公司在2014年存在偽造財務數據等違法情況。並且今年以來監管層對於欺詐發行表現出了“零容忍”的態度,更加劇了公司股票退市的風險。

在今年3月9日滬深交易所官網均發佈了就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滬深交易所對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具體類型等作出了規定。其中,交易所表示,欺詐發行是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嚴重侵蝕證券市場的運行基礎。徵求意見稿規定上市公司首發上市或重組上市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或者被法院以欺詐發行股票罪作出有罪生效判決的,均應當對其股票予以終止上市。

而金亞科技若因欺詐發行最終被退市,其面臨的境況比欣泰電氣更為惡劣。據悉,在實施程序方面,交易所按照從嚴原則優化重大違法退市實施程序。從三個方面著力優化了重大違法退市實施程序,包括收緊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條件,規定因欺詐發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請重新上市。上述規則適用新老劃斷安排。新規發佈前,上市公司已經因重大違法被終止上市的,適用原規定。新規發佈後,公司被行政處罰決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認定存在違法事實的,無論其行為發生時點,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均適用新規。

中介機構將受牽連

據悉,金亞科技於2009年正式登陸創業板,針對公司涉嫌欺詐發行而被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一事,王智斌認為當年保薦金亞科技上市的中介機構也難辭其咎。而在6月26日晚間,證監會也表示,目前正在對金亞科技IPO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全面調查。

需要注意的是,證監會指出,初步查明,金亞科技保薦機構聯合證券、審計機構大華德律、法律服務機構天銀律所涉嫌出具含有虛假內容的證明文件,將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