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境外股權吧,收益更高!”
“親,這是互聯網金融消費返利喲~”
“我有認識的人,可以拿內部價!”
……
生活中,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聽到過類似的話,但大家一定要留個心眼,因為他們很有可能在一本正經地胡說八道!畢竟,天上從來都不會掉餡餅,但地上卻總有人給你設陷阱!
我們要如何防範這些陷阱?
警察叔叔來支招了!
當然,對於設陷阱的人,
法律不會放過!
今天是
“5·15”打擊和防範經濟犯罪宣傳日
咱們的“星湖拍案”就來跟大家聊聊
集資詐騙罪
案情回顧
2013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謝某夥同自稱為肇慶市某房地產公司老闆的男子張某,通過提供虛假的支付承諾書、內部認購書、商品房買賣合同等材料,以合作投資內部認購車位、購買商品房轉賣可獲高額回報等方式,騙取了被害人唐某等6人共4463072.5元。
端州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謝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集資詐騙罪,並提交了相應的證據,提請端州區人民法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謝某對端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辯稱自己沒有以詐騙為目的,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端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案發前,被告人謝某通過現金、轉賬等方式,退還部分錢款給其中4名被害人,實際集資詐騙金額為4027072.5元。被告人謝某將騙取的款項中的100多萬元用於日常消費和揮霍,其餘款項則交給張某。
庭審中:
被告人謝某供述收取了他人投資款,實際上並沒有所謂承諾的商品房、車位等交易事實。
端州區人民法院認為:
➤ 被告人謝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以詐騙手段進行非法集資,侵犯公民財產所有權,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集資詐騙資金4027072.5元,數額特別巨大。
➤ 端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予以支持。但集資詐騙的金額應以審理查實為準。
➤ 鑑於被告人謝某是初犯,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犯罪所得應予退賠。犯罪中使用的手機、銀行卡是作案工具,應予沒收。
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謝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
二、責令被告人謝某退賠損失給各被害人共4027072.5元。
三、隨案移送的手機兩臺、銀行卡四張予以沒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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