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不少媒體訴說 :政府機關單位的“責任狀”過多,請求給基層幹部鬆鬆綁。“責任狀”多,評審檢查就多,導致基層幹部手忙足亂,隔三差五就要準備材料、開會彙報、陪同檢查,如同“無頭蒼蠅”不堪重負。
責任狀怎麼就成了“催命符”?如何給基層幹部減負?一起來看!
濫發“責任狀”也是官場病
下級單位或個人向上級單位或領導簽署“責任狀”,定下指標、時效、質量等,應該說是行政管理的一般做法。然而,本應該產生積極效用的“責任狀”,現在卻束縛了一些基層幹部的手腳。
“責任狀”多,評審檢查就多,導致基層幹部手忙足亂,無所適從,不知道怎麼辦才好。“責任狀”五花八門,涉及面廣,舉凡安全、環保、種植、養殖、水產、建設、防汛、抗旱、村道、菸葉、病蟲害防治、勞動力轉移、計劃生育宣傳檢查等,上級政府部門各口各顯神通,一系列的“責任狀”在年初下達,到年底就紛紛下來檢查,使“責任狀”變“催命符”。
“責任狀”過多使鄉鎮基層行政幹部忙於應付,隔三差五就要準備材料、開會彙報、陪同檢查,不堪重負,成了“無頭蒼蠅”,
如何應付呢?“責任狀”太濫太多力不從心,一些基層幹部只好敷衍塞責,做表面文章,甚至浮誇虛報、數字造假、報喜不報憂,以履行“職責”,完成“任務”,躲過“軍令狀”。不求有功授獎,但求無過不受罰,得過且過保住烏紗帽再說。
然而上級檢查有時也只是走過場,面上的“工作”做足做夠了就行,並不追求實際效用。這就使幹部的責任追究檢查變質變味,反而助長了形式主義,造成虛假之風,這其實是官僚主義官場病的又一種形式。
制止“責任狀”濫發的關鍵一招
政府各機關及各類幹部是否要訂立“責任狀”,並定期進行考評呢?顯然是有其必要的,且應將其例行化,濫發“責任狀”的行為則要堅決制止,且要將其納入法治軌道。
納入法治軌道的責任考評及“責任狀”,完全可以置於陽光之下,除上級主管部門按時檢查外,社會公眾也可參與考評,政務公開,群眾監督,讓做表面文章的形式主義、虛假行為失去表演舞臺。
2015 年 3 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對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一線親民管理機構的權職,作進一步規範,要求條列公示權力清單,明確責任範圍,並向社會公開,使權責分明,提高行政效率,便利民眾監督。
權力清單公示其實就是“責任狀”,而且是面向公眾的“責任狀”,誰也不敢馬虎草率。如今電子政務發達,通過網絡就可方便核查,這樣的“責任狀”數量更不怕多,成本也不高,效用卻十分明顯。因為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工作的好壞與否與是否盡了責,服務對象最清楚,不是上級一句話就說了算,而是要以民眾的滿意度為標準。
亮曬公示權力清單,是簡政放權推行政務公開的有效措施,是無法摻假、貨真價實的“責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