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這個法律風險要防範

由於社會觀念的開放,婚前同居現象越來越多,極易產生糾紛。


01

婚前財產的風險主要有兩個關注點:

1、同居財物混同風險

2、大額贈與(房產)的歸屬

混同風險比如說 同居前的存款和同居後的收入一起買了住房,用於共同居住;或者說同一個賬戶進進出出已經分不清哪些是同居前的了,這樣在同居關係終止需要分割財產時,一般是按同居雙方共同共有進行分割。對於混同方就比較吃虧。

通常來說,戀愛期間 ,雙方互贈的小禮物、小禮品在雙方分手時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對於大額的財產或者有特殊意義的財產,處理方式有差別。

02

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原告:張無忌 , 南京人

被告:周芷若 , 徐州人

張無忌和周芷若在徐州上大學期間相戀,2001年8月本科畢業後張無忌繼續到南京讀研究生,周芷若在徐州工作,雙方決定在徐州定居,故張無忌轉給周芷若40萬元買房。2001年12月周芷若以自己的名字在徐州買住房一套,並共同居住,定於2003年2月雙方結婚,後因種種原因未能成婚。原告起訴要求返還購房款40萬元,被告辯稱贈與已經完成不予返還。

判決:被告不當得利,返還購房款。

從意思本義角度說:在給付的時候給付的一方是建立在將來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礎上的,在無法締結婚約的情況下,受給付方繼續佔用另一方給付的物品或生活資料就失去了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構成不當得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03

戀愛期間給付對方財物要慎重。尤其常見的是買房、贈與、借款等問題。共同購房一定把自己名字寫在購房合同中,或讓對方打收條,並註明收款的用途,以免日後出現糾紛難以解決。我們代理的婚前財產糾紛中很大的佔比就是婚前買房及贈與問題。

戀愛中很難開口讓對方打收條。覺得太生分或害怕傷害信任感,如果小額借款倒也無所謂,大額借款慎重的同時保留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