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突出環境問題解決,生態環境部擬規定,2種情形下可進行省級約談

為規範生態環境部約談工作,推動解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近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對《環境保護部約談暫行辦法》進行修訂,並形成了《生態環境部約談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推動突出環境問題解決,生態環境部擬規定,2種情形下可進行省級約談

其中明確,如果存在“超過國家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環境質量改善、碳排放強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標任務”這兩種情形,依照有關法規政策可以約談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

意見稿明確,經生態環境部組織核查或核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進行約談:

推動突出環境問題解決,生態環境部擬規定,2種情形下可進行省級約談

1.對習近平總書記和其他中央領導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態環境問題整改不力的;

2.超過國家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環境質量改善、碳排放強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標任務的;

3.汙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工作推進不力,轄區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生態破壞嚴重或核與輻射安全問題突出的;

4.行政區內建設項目、固定汙染源環境違法問題突出,或發生重大惡意環境違法案件並造成惡劣影響的;

5.因工作不力或履職不到位導致發生重特大生態環境突發事件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6.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或干預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監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7.有關督察檢查發現問題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響的;

8.生態環境保護平時不作為、急時“一刀切”問題突出, 群眾反映強烈的;

9.法律法規或政策明確的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意見稿同時對約談對象進行了明確,分為一般約談、約談省級、約談縣級、約談企業。

推動突出環境問題解決,生態環境部擬規定,2種情形下可進行省級約談

■一般約談

根據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情況,約談對象一般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並可邀請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同志等參加。

被約談地區為副省級城市的,可以約談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

約談事項涉及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責任的,可以同時約 談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約談省級

存在本辦法所規定超過國家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環境質量改善、碳排放強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標任務情形的,依照有關法規政策可以約談省級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

推動突出環境問題解決,生態環境部擬規定,2種情形下可進行省級約談

■約談縣級

約談事項涉及汙染防治攻堅戰重點區域、 重要生態功能區,或大氣汙染傳輸通道的,可以下沉約談縣(市、 區、旗)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

■約談企業

對生態環境問題突出並造成不良影響的重 點企業,可以約談其董事長或總經理,並同步約談企業所在地市(地、 州、盟)人民政府負責同志。

■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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