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C資管業務新規出爐,萬億債轉股市場迎機遇

繼銀行、信託、保險資管等機構之後,“資管七兄弟”之一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AIC),其資管業務也有了規範性文件。記者獲悉,銀保監會近日下發《關於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對AIC開展資管業務進行明確與規範,為AIC資管業務客戶募集、資金來源等操作細節提供有章可循的依據。

作為銀行系的債轉股實施機構,AIC通過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股權,主要起到降低企業槓桿率、化解金融風險的作用。作為資管領域的新業態,自2017年成立之始,AIC的業務範圍內就包括了發行私募資管產品支持實施債轉股,但此前沒有明確的規範性文件,資管業務規模也有限。

此次《通知》不僅明確了符合條件的自然人可以參與認購AIC發行的債轉股投資計劃,同時也明確了債轉股投資計劃的具體投向。這意味著,萬億債轉股市場將迎來新機遇。

| 允許符合條件自然人參與認購

搶灘個人財富市場,已成為各類資管機構的共同目標。比如,今年5月1日起,作為私募類資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被允許適度向合格個人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而此次《通知》中也明確了自然人投資AIC資管計劃的相關條件及要求,且要求自然人參與認購的投資計劃,不得以銀行不良債權為投資標的。

同樣為私募資管產品,《通知》中強調了AIC債轉股投資計劃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要求合格投資者為具備相適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並符合一定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格投資者投資單隻債轉股投資計劃不低於300萬元。

由於債轉股業務的複雜性和特殊性,《通知》對於合格投資者的門檻相較於資管新規要更高一些:具有4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8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60萬元的三項條件之一;最近1年末淨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的法人單位;銀保監會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與此同時,《通知》明確表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拆分債轉股投資計劃份額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或200人的人數限制。《通知》還對信息披露做出具體要求,AIC應當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產品淨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 資管計劃投向各類債轉股資產

肩負市場化債轉股的歷史使命,AIC發行的資管計劃也投向債轉股資產。《通知》要求,債轉股投資計劃主要投資於市場化債轉股資產,包括以實現市場化債轉股為目的的債權、可轉換債券、債轉股專項債券、普通股、優先股、債轉優先股等資產。

在投資運作方面,可以投資單筆市場化債轉股資產,也可以採用資產組合方式進行投資。資產組合投資中,市場化債轉股資產原則上不低於債轉股投資計劃淨資產的60%。可投的其他資產包括:合同約定的存款(包括大額存單)、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等。

值得注意的是,相較於銀行理財、保險資管的資管產品規範性文件,此次《通知》中對非標的投資比例並未作出規定。

“基於AIC資管產品的特性,底層可能是債權轉股權的整包資產,所以文件中可能沒有對非標投資比例進行限制。”法詢金融監管研究院副院長周毅欽表示。

為更好地服務於債轉股業務,AIC債轉股投資計劃可以依法申請登記成為債轉股標的公司股東。相較於依靠降準資金、註冊資本金開展債轉股業務,開展資管業務無疑拓寬了AIC的資金來源。AIC相關人士表示,《通知》出臺或主要為鼓勵AIC做大規模,引導外部資金參與。

| 封閉期內持有份額允許轉讓

與以往資管規範性文件不同,《通知》中提到了份額轉讓要求:投資者在持有債轉股投資計劃份額後,可以向合格投資者進行轉讓,並按照規定辦理持有人份額變更登記,具體轉讓渠道為通過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以及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場所或者方式。

事實上,債轉股投資計劃為封閉式產品,期限又相對較長,對於普通投資者來說,份額可轉讓就顯得尤為重要。“轉讓時就涉及估值問題,但這方面文件中沒有具體提及。不過,由於每季度必須披露產品淨值,後續市場可能將淨值作為內部價值,二級交易決定均衡價格。”周毅欽表示。

此外,《通知》還要求,保險資金、養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其他投資者可以使用自有資金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保險資金、養老資金期限相對較長,與市場化債轉股的資產期限相匹配,這和普通老百姓的普通久期偏好有所不同。”周毅欽表示。

與保險資管相一致,《通知》還對代銷機構作出要求,AIC可以自行銷售,也可委託商業銀行等機構代銷或推介。業內人士分析表示,這就要求代銷機構也需要對投資者進行適當性管理,對產品和客戶進行風險等級匹配,並進行詳細地風險提示。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

責編: 陶紀燕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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