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安置樓工地幹鋼筋工6萬多工資要不回 平陰法院宣判為17名農民工討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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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29日訊 今年5月1日,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開始施行。4月29日上午,山東省濟南市平陰縣人民法院對一批涉農民工工資的案件進行宣判,從而充分保障農民工權益。這其中,就有一起較為典型的案件——“十七名農民工討薪難”。

原告張蘭(化名)等17人受被告宋雷(化名)僱傭,在平陰縣某村安置樓項目工地幹鋼筋工。後經結算,宋雷應支付張蘭等17人工資64288元,宋雷為他們出具了結算條。張蘭等人多次催要未果,遂將宋雷和發包方平陰縣某村民委員會訴至法院。

平陰法院經審理認為,宋雷作為17名原告的直接僱傭人,對於原告的工資承擔直接償付責任,發包人平陰縣某村民委員會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致使拖欠17名原告工資,遂判決宋雷償付張蘭等17人的工資共計64288元及利息,發包人平陰縣某村民委員會對上述工資和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村安置樓工地幹鋼筋工6萬多工資要不回 平陰法院宣判為17名農民工討薪

法官說法:

(一)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全面落實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督促各類企業嚴格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下同)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

(二)落實清償欠薪責任。招用農民工的企業承擔直接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領域,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企業依法承擔清償任。

閃電新聞記者 馬萌萌 平陰臺 何愛華 通訊員 曹文舉 廉真真 劉楊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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