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多宅”和超面積的農村宅基地,在這些情況下也應當確權登記

目前,各地正在加快推進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地一體的不動產登記工作,以確保年底前完成本項工作任務。在農村地區,宅基地超面積和“一戶多宅”較為普遍,那麼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那麼,實踐中一戶多宅的、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是否一律不予確權呢?答案是否定的,在下列情況下,也應該確權登記發證。

“一戶多宅”和超面積的農村宅基地,在這些情況下也應當確權登記

(一)之前已經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用地批文的。也就是說,只要以前已登記發證的,或未登記發證但經政府批准的,即使存在“一戶多宅”和超面積情況,這次確權登記中都要認可,直接據以登記發證,不存在重新確權問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33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信賴保護是政府行政的一項基本原則,政府之前作出的批文在未經依法撤銷之前,合法有效。

(二)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而超面積的。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後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這主要是從公平合理的角度來考慮。

(三)通過繼承房屋或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判決書、裁決書等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導致“一戶多宅”的。在我國法律中,房屋所有權作為財產是可以繼承的,如果農民通過繼承房屋又取得另一處宅基地,屬於合法取得,應當予以確權登記。同樣,通過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等取得房屋佔用宅基地的,也應當認可其宅基地使用權,並予以登記發證。

(四)未經批准佔用宅基地、未辦理登記手續而超面積的,分時間段處理。農民集體成員未履行批准手續建房佔用宅基地且超面積的,按以下規定處理: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其範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後當地規定面積標準,均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面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符合規劃但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後,依法對標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佔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

(五)非農民集體成員宅基地超面積的分時間段處理。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佔用的宅基地,範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的,可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時止,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佔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過批准的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

“一戶多宅”和超面積的農村宅基地,在這些情況下也應當確權登記

需要說明的是,在這次農村土地確權登記中,超面積的和“一戶多宅”的,如果未確權登記發證也並不意味著是違法用地,予以收回或拆除。如果屬於違法用地是需要經執法部門通過法定程序予以依法確認的,農村中宅基地取得和使用情況較為複雜,有的“一戶多宅”或超面積已形成十多年,甚至達二三十年,其他村民、村委會等都予以認可,有的村甚至普遍存在超面積。對此,既要尊重地方實際情況,也要尊重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村農民集體或村民小組農民集體的意見。多數地方在確權登記中的做法是,如果對於超面積部分不能依法確認權利的,對於超出面積部分在不動產權證中註明,以保證宅基地使用現狀與登記內容的一致性。也有的地方從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原則出發,對農民實際使用的範圍或院內超面積部分作為庭院經濟用地,使用權仍歸農戶,只不過是在登記中不作為宅基地面積。

“一戶多宅”和超面積的農村宅基地,在這些情況下也應當確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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