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行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工作的通知》解讀

一、背景情況  醫療機構、醫師、護士的執業登記註冊是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依法履行准入管理職責的重要手段。2017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快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衛醫發〔2017〕23號),通過構建電子化註冊信息系統,優化完善行政審批方式,實現對全國所有醫療機構、醫師、護士從准入到退出全執業週期的信息化管理。實踐證明,這項改革工作方向正確、路徑清晰、措施得力、成效明顯,使得政務服務的可及性、公平性、時效性、便捷性、規範性顯著提高,對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進衛生健康領域“放管服”改革、服務人民群眾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


  《指導意見》設定的改革目標分為兩步:第一步是到2018年6月,各省份建立地方電子化註冊信息系統並互聯互通,在此基礎上,選擇部分省份進行電子證照試點探索;第二步是到2020年,全面推行電子證照,基本建立醫療服務要素准入管理與全程監管機制,實現行政審批管理便捷高效、事中事後監管動態及時、醫療資源信息開放共享的工作目標。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互聯網+醫療健康”的工作部署,在前期電子化註冊管理改革基礎上,2020年7月2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與國家中醫藥局聯合印發《關於推行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0〕605號),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推行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證照(以下簡稱電子證照),進一步推進醫療資源科學配置,提高衛生健康管理效率,保障醫務人員及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二、主要內容  (一)法律效力。電子證照是指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包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醫師和護士執業註冊等信息的證照數據文件。電子證照與現行證照並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二)管理職責。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中醫藥局負責全國電子證照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電子證照的管理工作。

  (三)申請維護。電子證照是現有電子化註冊系統功能的完善、升級和拓展,其簽發、生成、修改等工作,應當與醫療機構、醫師、護士電子化註冊管理相銜接。醫療機構可在電子化註冊的機構端,醫師、護士可在電子化註冊個人端申領電子證照。醫師、護士所在執業機構負責本機構醫師、護士執業信息的核查確認,醫師、護士應當依據規定履行本人電子證照申領、執業信息維護等責任。
  (四)時間安排。電子證照生成工作將於2020年8月1日正式啟動。符合生成條件的,於2020年12月31日前制發電子證照。需要補充完善生成信息的,醫療機構、醫師、護士可依照權限通過機構端、個人端進行信息維護,符合生成條件後予以制發電子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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